马鞍山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是指在民警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行的激励仪式,是增强民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公安机关营造崇尚荣誉良好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
第三条 市局、分(县)局、局直单位应在民警入警、授予(晋升)警衔、立功授奖、从警周年、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以及追悼因公牺牲民警、祭奠公安英烈等特殊时刻,分别举行人民警察荣誉仪式。
第四条 举行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应当在市局党委和各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警种配合。
第五条 举行人民警察荣誉仪式,应充分体现警察职业特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做到隆重、庄严、简朴。
第六条 参加荣誉仪式的民警应当规范着人民警察服装,保持警容严整。
第二章 入警宣誓仪式
第七条 入警宣誓仪式是公安机关为了强化对新录用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新录用人民警察集中宣读誓词,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进行承诺的荣誉仪式。
第八条 入警宣誓仪式由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负责组织开展。
第九条 入警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集合整队,奏(唱)国歌;
(二)主持人讲解人民警察誓词的基本内涵;
(三)宣读人民警察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四)新警代表发言;
(五)领导讲话(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讲解马鞍山公安发展史);
(六)奏(唱) 人民警察之歌。
第十条 入警宣誓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当选择在环境整洁有序,氛围庄严肃穆的场所进行;
(二)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第三章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一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标志,是国家和人民给予警察的荣誉。民警被批准授予(晋升)警衔时,应举行授予(晋升)警衔仪式。
第十二条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可与民警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相结合,由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与组织人事科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民警所在单位视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授予(晋升)警衔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奏(唱)国歌;
(二)宣读授予(晋升)警衔的命令;
(三)颁发警衔标志、证书;
(四)重温人民警察誓词;
(五)奏(唱)人民警察之歌。
第十四条授予(晋升)警衔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对首次授衔的民警,应进行授予警衔的目的和意义、警衔管理和佩带要求等相关内容的教育;
(二)举行授衔仪式的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第四章 表彰奖励仪式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仪式是为了表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为荣获嘉奖以上的个人和集体举行的荣誉仪式。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仪式由市局、分(县)局、局直单位分别举行。市局每年集中举办一次表彰奖励仪式,各分(县)局、局直单位根据实际为专项表彰或参加市局表彰奖励仪式以外获奖民警适时举办仪式。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奏(唱)国歌;
(二)宣读表彰或记功命令;
(三)颁授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等;
(四)领导讲话;
(五)奏(唱)人民警察之歌。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表彰奖励仪式应注重效果,便于操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二)市局表彰奖励仪式与年度公安工作会议合并举行,分(县)局、局直单位表彰奖励仪式也可与本单位年度公安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合并举行;
(三)战时表彰奖励仪式可根据战时战地需要、岗位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举行,简短庄重。
第五章 从警年限纪念仪式
第十九条 从警年限纪念仪式是对民警从事公安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激励和褒奖。凡属我市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且从事公安工作满30周年的民警,或连续在国保、技侦、网安、反恐、刑事科学技术、信息中心等警种从事特殊岗位或专业技术工作满20周年的民警,应当为其举行从警纪念仪式。
第二十条 市局政治部负责组织市局党委班子成员的从警纪念仪式,其他民警的从警纪念仪式,由各分(县)局、局直单位分别组织。特殊岗位或专业技术民警从警年限纪念仪式由各警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从警年限纪念仪式应当由民警本人、单位领导、民警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从警年限纪念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介绍民警工作经历和取得成绩;
(三)颁发从警纪念章;
(四)民警本人发言;
(五)青年民警代表发言;
(六)领导讲话。
第二十三条 从警年限纪念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从警纪念仪式的时间,可按年度一次性集中组织,也可分批次组织;
(二)从警年限纪念章由市局统一制发。
第六章 民警退休仪式
第二十四条 民警退休仪式是公安机关为增强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民警光荣退休后,专门为其开展的以表达战友间敬意和组织祝福的荣誉仪式。
第二十五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退休仪式,由市局政治部组织实施,市局领导颁发退休证和纪念章。其他民警退休仪式由各分局、局直单位组织实施,市局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颁发退休证和纪念章。
第二十六条 退休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宣读退休文件;
(二)介绍退休民警工作经历;
(三)颁发退休证和纪念章;
(四)退休民警发言;
(五)同事发言;
(六)领导讲话。
第二十七条 退休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退休仪式应在民警退休文件印发后举行,可单独举行,也可集中举行;
(二)举行退休仪式,应当事先告知退休民警本人,并听取和尊重其意见;
(三)退休仪式结束后,应当组织参加仪式的人员合影留念。
第二十八条 各县局民警退休仪式参照执行。
第七章 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
第二十九条送别因公牺牲民警是表达战友深切缅怀和无限哀思,告慰英灵,抚慰亲属,弘扬正气的重要方式。民警因公牺牲后,应举行送别仪式。
第三十条 送别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介绍因公牺牲民警事迹;
(二)宣读唁电等;
(三)向因公牺牲民警鞠躬,脱帽致哀;
(四)列队依次向因公牺牲民警送别。
第三十一条 送别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应庄严简朴,充分尊重因公牺牲民警亲属的意愿;
(二)参加送别仪式的民警应胸佩白花,整齐列队。
第八章 公安英烈缅怀仪式
第三十二条公安英烈缅怀仪式是深切缅怀公安英烈,大力弘扬英烈精神、激励民警献身公安事业的重要活动和专门仪式。
第三十三条缅怀仪式应于清明节、人民警察日、烈士纪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之际,在烈士陵园、纪念碑、警史馆、陈列馆等地点举行。
第三十四条缅怀仪式一般由各分(县)局、机关党委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局政治部统一组织。
第三十五条 缅怀仪式的基本程序:
(一)集合整队;
(二)全体人员脱帽向英烈默哀;
(三)敬献花篮(圈);
(四)领导或领队整理挽联;
(五)全体人员列队上前敬献鲜花。
第三十六条 缅怀仪式的有关要求:
(一)缅怀仪式可视情邀请公安英烈亲属参加;
(二)国家公祭活动仪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