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 ||||||||
| 调整前 | 调整类型 | 调整依据及理由 | ||||||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出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爆破作业许可、爆破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5.1条:资质等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开展爆破作业安全评估)。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行政 机关 |
规范 | 1.调整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将“爆破作业许可、爆破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调整为“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2.调整委托主体:行政相对人。 |
政策通知公告
市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021/03/08 1.3w 阅读 37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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