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鞍山市公安局2021年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责任单位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 | 测评机构均由公安部颁发资质证明并在省级等保监管单位备案 | 测评机构均由公安部颁发资质证明并在省级等保监管单位备案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2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出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5.1条:资质等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二级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开展爆破作业安全评估)。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治安支队 |
| 3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1、受理案件;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3、30日内检验鉴定意见报告完成。 |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交警支队 |
| 4 | 车速鉴定 |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安徽省司法厅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评价许可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1、受理案件;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3、30日内检验鉴定意见报告完成。 |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交警支队 |
| 5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道路交通事故的检验和鉴定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1、受理案件;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3、30日内检验鉴定意见报告完成。 |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交警支队 |
| 6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证核发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身份证,至体检点办理。 | 交警支队 |
| 7 | 精神病鉴定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责令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等。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
治安支队牵头刑警支队配合 |
| 8 | 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价格鉴定机构收到价格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签订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议;不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不予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价格鉴定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 价格鉴定机构收到价格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签订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议;不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不予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 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不得留存涉案财产;确需留存的,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出借、损坏、遗失;价格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必要时,价格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人员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可以凭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执业资格证书,向与涉案财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查阅与价格鉴定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价格鉴定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办案机关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
治安支队牵头刑警支队配合 |
| 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第二款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 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资格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交警支队 |
| 1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具有B类资质 具有C类资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评价许可。 | 收费 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小型车260元、大型车330元、挂车190元、摩托车100元 收费依据:皖价服【2015】144号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交警支队 |
| 11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政府定价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交警支队 |
| 12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一日内 |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内保险,至机动车检测站,交费后办理。 | 交警支队 |
| 13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三十日内 |
1、办案民警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 2、鉴定机构在收到血样后三十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意见; 3、办案民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在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
交警支队 |
| 14 | 伤情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
治安支队 |
| 15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强制检测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当场 | 办案民警对违法行为人提取尿液,检测后出具现场检验报告。 |
交警支队 |
| 16 |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强制检测 |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司法鉴定资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机关 | 三十日内 |
1、办案民警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 2、鉴定机构在收到血样后三十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意见; 3、办案民警收到鉴定意见后在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
交警支队 |
| 17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交警支队 |
| 18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19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20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21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22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 23 |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
2000年4月26日颁布并实施公安部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双方协定 | 双方协定 | 网安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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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及居留健康证明出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外国人签证及居留许可 |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格的卫生检疫部门 |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第十一条规定。 | 政府指导价 |
行政相对人 | 所需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 | 向有外国人体检资质的海关部门,就近可前往芜湖海关(芜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后,出具体验报告。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政策通知公告
市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2021/03/08 1.1w 阅读 22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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