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有效破解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成本越来越高的难题,提高载体单位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标准,由现在的4.6万元/亩,提高到水田10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
二、按批次审批的用地由县区、开发园区等载体单位承担,按单独选址审批的用地由项目主体承担。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