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省政府令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以及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对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建设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新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解决救助管理机构巡查能力薄弱问题,在全市建立起参与面广、覆盖面大、渠道顺畅、响应快速的街面巡查协同机制,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更
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市、县(区)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进街面巡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开展街面巡查工作。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各救助站应对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为其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在恶劣事件发生前或恶劣天气发生时,民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救助,做好“寒冬送温暖”和“夏季送清凉”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安全。
(三)完善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居委会)4级救助服务网络,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有序开展救助工作。
(四)加强救助工作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公布各救助管理站24小时值班电话和救助工作有关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并在部分主干道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救助引导标识。
三、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市管理、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建立救助服务点,开展临时救助服务,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源头防治工作。对于救助管理机构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走访,做好返乡人员回归稳固工作。
(三)社区(村居委会)。明确联络员,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档案,及时报告辖区内外出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回归稳固工作。
(四)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救助站、安置点、托养机构管理,综合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系公安、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街头联合巡查、救助救治等工作。救助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对多次身份核查无果的长期滞留救助人员要依法做好落户安置工作。
(五)公安部门。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巡查工作中,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助救助站办理移交手续。配合救助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核查、采集DNA信息和寻亲工作。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助救助站办理移交手续。
(七)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及时收治工作。
(八)财政部门。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积极开展街面巡查和主动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救助站的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备,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学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面巡查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他们掌握相关救助政策,熟知救助流程,以便更好的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
(四)严格责任追究。实行首接责任制,保障被救助人员得到妥善救助。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因相互推诿、履行救助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