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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修订)

2018/12/24 2.7k 阅读 164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修订)

马政办〔2018〕52号

(2018年12月24日马政办〔2018〕52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20〕134号)修正)

《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出口企业(含外经企业,简称“出口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我市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财企〔2014〕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是为我市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专项贷款(简称“出口贷”)担保提供一定比例代偿的补偿资金。市商务局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市政府专项安排3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代偿出现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在次年一季度前,由市商务局申请市财政给予补足。

第四条市商务局委托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邦担保公司”)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普邦担保公司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封闭运行。风险补偿资金在银行存款孳息收入计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市商务局会同普邦担保公司,根据全市各商业银行融资品种和服务水平,择优选择贷款银行,优先考虑开设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银行。市商务局与普邦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应当签订出口企业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第六条市商务局会同普邦担保公司每年初根据“出口贷”贷款规模,对存入各家贷款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调整。普邦担保公司办理每笔出口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不再需要另行存入保证金。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并纳税,且上一年度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

(二)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当期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偷税、欠税、逃汇、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出口贷”单户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贷款银行不得对出口企业另行增加诸如提供本行存单等附加条件。普邦担保公司按照1%/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不得对出口企业另行增加额外担保性质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贷”过程进行跟踪、抽查,抽查结果计入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条贷款担保企业应当向普邦担保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夫妇(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除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国有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夫妇)任一方为外籍(包括港、澳、台籍)的,普邦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简称“县、区”)提出贷款申请,县、区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企业成长性、出口规模、订单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评审,符合条件的,向普邦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推荐并建议对其贷款金额及期限。普邦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尽职调查及评审。对不予担保或贷款的出口企业,普邦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局书面反馈。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并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向其所在县、区申请续贷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普邦担保公司应当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出口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商务局和普邦担保公司。普邦担保公司应当按月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出口贷”担保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若出口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贷款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普邦担保公司,同时抄送市商务局及其所在的县、区。贷款银行、普邦担保公司共同催讨,企业所在县、区和市商务局提供相关协助。普邦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代偿义务。

第十四条若“出口贷”担保发生代偿,未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贷款银行承担20%,普邦担保公司承担10%。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及县、区财政再按4:6比例分担。对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贷款银行承担20%风险责任,普邦担保公司承担40%风险责任。为保证普邦担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对于应由省级新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先行垫付并由市财政及县、区财政再按4:6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代偿后,普邦担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申请划转风险补偿资金,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其应当承担的代偿资金。各县、区应当在接到市商务局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为其代垫付的、应由其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逾期未还的,普邦担保公司可根据市商务局通知暂停办理其所属辖区内企业的相关政策性融资担保业,且市财政可根据市商务局申请,在体制结算时予以直接划扣。

第十六条发生代偿后,企业所在县、区应采取措施帮助所推荐企业化解风险,协助追缴代偿补偿资金。普邦担保公司应及时对企业开展司法追偿。追偿所得收入扣除实现债权所发生费用后,先按照新型政银担分担比例分配,再按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各自承担代偿补偿比例分配,并及时足额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出口企业若不符合本办法续保相关要求且发生暂时还款困难,但尚具有正常经营能力的,经其所在县、区推荐,市商务局认可,普邦担保公司及贷款银行经尽职调查后认定,可对该企业继续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于20%递减,直至其符合贷款担保政策的相关要求。担保逐步退出期间,若发生代偿,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主要为我市纳税正常、当期无不良征信记录的工业类、生产性服务类和农副产品加工类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额度与期限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邦担保公司”)为政策性融资担保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四条  “税源贷”和“固定资产投资贷”的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税源贷”担保。

根据企业近3年度的平均纳税额,对年均增长率达0—10%(含10%)的,提供1倍融资担保;对年均增长率达10—20%(含20%)的,提供2倍融资担保;对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的,提供3倍融资担保。单户企业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

纳税年度不足3年的企业,年平均纳税额计算以年度已纳税额之和除以3,担保额度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

根据企业申报当月前24个月内实际新增且不处于抵押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提供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信用担保。单户企业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鼓励贷款银行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其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普邦担保公司按照1%/年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

第六条普邦担保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另行增加其他担保措施。普邦担保公司办理每笔“税源贷”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不需再存入保证金。

贷款担保企业应当向普邦担保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夫妇(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除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国有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实际控制人夫妇)任一方为外籍(包括港、澳、台籍)的,普邦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企业申请“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企业近期工商信息查询单。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期征信报告。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税源贷”担保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纳税明细表,且无欠税公告记录。

(三)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当月前24个月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的采购发票或投资证明材料。

2.涉及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换代的,推荐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换代项目备案文件。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其经营所在地县、区(开发园区)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县、区(开发园区)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企业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状况以及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对满足推荐条件的企业,向市经信委推荐。

(三)复核。市经信委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被推荐企业贷款担保额度及期限。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向普邦担保公司推荐。

(四)办理。普邦担保公司按照贷款担保评审基本原则,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资信状况等尽职调查及担保评审。

第九条解保、续保、代偿及其追偿。

(一)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当及时出具解保证明。

(二)企业有续贷意愿且符合推荐条件的,可重新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申请续贷担保。

(三)普邦担保公司应当每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业务报告。

(四)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贷款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普邦担保公司及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普邦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和县、区(开发园区)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普邦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担保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应当承担的代偿责任。

(五)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承担被推荐企业的风险化解及代偿补偿的追缴职责。代偿后,普邦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对企业开展司法追偿。

第十条若“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发生代偿,由县推荐的企业,县财政全额补偿;由区(开发园区)推荐的企业,市财政与区(开发园区)财政按3:7比例补偿。

纳入省级新型政银担体系的项目,贷款银行承担20%风险责任,普邦担保公司承担40%风险责任。为保证普邦担保公司资金流动性,对于应由省级新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及县、区(开发园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一条代偿补偿资金。

(一)资金规模。市政府及各区(开发园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其中:市本级2800万元、各区(开发园区)各100万元,并委托普邦担保公司专户管理。代偿补偿资金银行存款孳息收入增加代偿补偿资金。

(二)预算管理。代偿补偿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因代偿出现代偿补偿资金不足支付时,两级财政应当及时补足。

(三)资金使用。代偿后,普邦担保公司应立即启动追偿应急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行文申请划转市财政应承担代偿补偿资金,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从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市级财政应当分担比例资金。

各县、区(开发园区)应当在接到普邦担保公司申请后1个月向普邦担保公司拨付其应补偿资金,否则,普邦担保公司可暂停办理其所属辖区内所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未按时足额归还的,市财政可根据市经信委申请,在体制结算时直接划扣。

(四)追偿返还。普邦担保公司及贷款机构从企业追回的所有款项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担保公司、贷款机构、各推荐单位实际承担比例返还或缴回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