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0日
马鞍山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预警,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指尚未达到较大级别但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多点多车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生命至上,强化预警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发挥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各部门应急联动,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快速高效、科学应对。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有效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有效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及设施,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预防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2.1 市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1市指挥部职责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确定事故等级和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3)领导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领导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管理。
市公安局:组织做好受伤人员抢救、现场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管制、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伤亡人员统计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做好高速公路保畅工作;调度道路运输救援队伍和物资。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协助开展事故处置;协调调度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人员搜救、车辆破解和灭火施救等事故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监测、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协调落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市银保监局:协调做好相关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设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做好清障施救、道路及设施修复等工作;在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指令,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协助做好交通管制及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工作;负责路损现场勘验、取证等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和评审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分析研判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展态势,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服务。
(3)指导督促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建设。
(4)指导开展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5)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及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公安交警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具体预警级别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商定,我市各部门参照执行。
3.2.2预警发布
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马鞍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结合上级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防范措施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强化24小时值守,加强信息收集和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交通管制及恶劣天气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公安交警、高速公路路政、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加大路面联合巡查频次,相应实施限速管控。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上述措施基础上,禁止大中型客车、大型载货汽车、超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驶入;进一步强化路面联合巡查,提醒过往司机减速行驶,保持合理间距,提高行驶安全系数,进一步强化路面限速管控。
发布红色预警后,在橙色预警措施基础上,视情采取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封闭服务区出口、车辆容留分流、压速带道等管制措施。
4 信息报告
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生其他事故的,按本部门要求及时上报。
事发地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对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其他事故的,按本部门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5.1.1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上级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在上级有关方面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3)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令,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4)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视情向省级有关方面或兄弟地市请求支援。
(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市的,配合上级指挥部及时向有关省、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6)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1.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3)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令,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4)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视情向省级有关方面或兄弟地市请求支援。
(5)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市的,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向有关省、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6)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1.3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较大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副指挥长带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赶赴现场,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2)有序开展现场施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交通恢复等工作。
(3)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4)对事故车辆或伤亡人员涉及外省、市的,向有关省、市通报信息并开展相关工作。
(5)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1.4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高速公路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时,由市公安局提出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指派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员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员时由现场交警部门最高行政领导临时代理。
(2)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增派救援力量、调配装备物资、提供技术支持。
(3)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现场施救
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搜救、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发生车辆坠河、危化品泄漏等事故,要调集专业人员和装备进行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3 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现场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等相关医疗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5.4 安全防护
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组织周边群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5 交通恢复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通行。
5.6 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由省指挥部会负责对外统一发布,高速公路较大交通事故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发布,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会同县(区)政府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市相关部门指导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控等工作。
5.7 县(区)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及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根据本级相应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积极组织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市政府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相应小组,负责组织做好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受伤人员救治、遇险人员安置、遇难人员丧葬赔偿及家属安抚、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银保监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事故理赔。法定赔偿责任人善后资金难以及时到位或存在缺口的,由市政府先行垫付,事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2 事故调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根据省相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调查;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国务院及省政府视情提级调查的除外。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电信马鞍山分公司、移动马鞍山分公司、联通马鞍山分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事故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交通事故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7.2 资金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专项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3 队伍和装备保障
加强公安、交通运输、卫健委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科学配置应急装备,健全物资储备,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7.4 县(区)应急保障
协助肇事单位接待、安抚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做好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8 宣教、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意识。
8.2 培训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救援处置能力。
8.3 演练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处置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分级标准
9.1.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9.1.2重大交通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9.1.3较大交通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9.1.4一般交通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