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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2021/09/27 8.7k 阅读 412 点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马政〔202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决定对《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27件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马政〔2015〕2号)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停车场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

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改革的意见》(马政办〔2017〕60号)

将第(一)项(文件中,连续以(一)(二)(三)……编号的分别称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依次类推,下同。)修改为:“市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含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纳入编制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编制、周转池编制和社会化用人控制员额综合管理。”

将第(二)项修改为:“医疗机构编制、周转池编制和社会化用人控制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周转池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周转池编制重点用于保障医药卫生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公立医院可根据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使用周转池编制进行公开招聘,或将社会化用人择优纳入周转池编制管理。”;

删除第(三)项中的“市立医疗集团管理市级医院编制(人员总量)统筹”。

将第(四)项、第(六)项中的“市立医疗集团”统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

将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中的“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三、《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细则》(马政办〔2018〕35号)

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单位工程单次变更造价(调增和调减造价绝对值的合计造价)10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单项工程合同价±3%的,由建设单位审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建设办备案。”

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单位工程单次变更造价(调增和调减造价绝对值的合计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累计变更已超单项工程合同价±3%的,在市建设办受理变更并通过部门共同会审后,报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后建设单位开始实施。”

四、《马鞍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马政办〔2012〕71号)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款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管、公积金、房地产产权市场、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

将第五条修改为:“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户收存、专项使用、分类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建立预售款监管系统,实行网络监管。”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可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一般银行账户和银行内部托管账户(以下统称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中心、监管银行签订预预售款监管协议。为确保账户安全,鼓励开发企业使用银行内部托管账户作为监管账户。”

将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晰公示监管账户,在购房合同上载明监管账户,不得提供其他账户收存预售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预付款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必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方能办理网上备案。分期付款余额、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由承购人、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汇人监管账户。”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售款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时,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予以拨付。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不予拨付监管资金。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已拨款项未按规定使用的;

(三)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五)未在售楼现场明晰公示监管账户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七)有其他变相逃避预售款监管和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监管项目在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后,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预售款监管,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解除预售款监管。”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监管银行未按预售款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历史遗留建筑"的通知》(马政〔2005〕51号)

删去“优秀近现代建筑”中的“2.当涂二条巷民居(位于当涂县姑孰镇二条巷)”。

六、《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马政〔2003〕35号)

删去第一条中的“、《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GB/T50328-201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本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当涂县、和县、含山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城建档案馆”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七、《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马政办〔2013〕105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电信”修改为“通信”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告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将第八条中的“CJJ6”修改为“CJJ61-2017”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电子成果须包含dwg格式的管线图形数据和mdb格式的管线属性数据);”

将第十条中的“CJJ/117-2007”修改为“CJJ/T117-2017”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城建档案馆”修改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马政〔2008〕58号)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市爱卫会应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马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马政〔2012〕93号)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句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辖区及以上爱卫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5〕16号)

将第1条中的“(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将第2条第(5)项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等负责)”。

将第7条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医改办、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将第14条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医改办、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负责)”。

将第16条中的“(市医改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将第17条中的“(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将第18条中的“(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负责)”修改为:“(市委编办、市医疗保障局等负责)”。

将第三条第五项19中的“(市人社局)”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

将第三条第五项20(2)中的“(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牵头”。

将第三条第五项21(1)中的“(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医改办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将第三条第五项21(4)中的“(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医改办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将第三条第五项21(5)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将第三条第五项22(3)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医改办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负责)”。

(五)将第三条第六项23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医改办、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将第三条第六项24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市立医疗集团等负责)”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将第三条第六项24(4)中的“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修改为:“按规定对医药企业开展信用评级。”

将第三条第六项25中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等负责)”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六)将第三条第九项36中的“(市编办)”删除。

将第三条第九项36(1)中的“由卫生计生”修改为:“由卫生健康”。

(七)将第三条第十项38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等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据资源局等负责)”

将第三条第十项39中的“(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负责)”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市数据资源局等负责)”。

(八)将相关条款中的“市立医疗集团、市医改办”删除。

(九)将相关条款中的“市卫生计生委”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委”

(十)将相关条款中的“市编办”修改为:“市委编办”。

十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6〕42号)

删去第4条(文件中,连续以1、2、3……编号的分别称为第1条,第2条,第3条,依次类推,下同。)中的“以及税收征管”。

将第6条中的“审计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审计对象。”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商同级组织等部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确定审计对象。”;将“市属国有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县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主管部门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市审计局加强审计过程的质量管控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县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组织主管部门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参与方式实施,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加强审计过程的质量管控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文书。”。

将第12条中的“探索建立纪检、组织、机构编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计工作机制,”修改为“探索建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计工作机制,”。

十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37号)

删去第一段中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审计监督“双百”制度的意见》(马秘〔2011〕41号”。

将第二条第(一)项(文件中,分别在大标题一、二、三……下以(一)(二)(三)……分别编号的,分别称为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依次类推,下同。)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将第二条第(二)项中的“45日内,”修改为:“45日内或在审计结论文书规定期限内,”

十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39号)

将第三条第(一)项的标题修改为:“全面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无传销网络平台’”活动。”

将文件中“工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

十四、《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马政〔2017〕54号)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段中的“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为:“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段中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修改为:“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马政办秘〔2018〕70号)

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创新建设。着力推进我市钢铁、装备及汽车制造、轻化及食品、建材等传统产业品牌建设。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市企业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在钢铁、机械、汽车、化工、铸造等加工行业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大力打造食品加工、造纸、日用化工等马鞍山特色品牌,不断满足消费需求多样性,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实现供给创造需求。”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马政〔2018〕43号,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20〕134号)修订)

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公开通报”修改为“依法公示”。

十七、《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15号)

删去第八条中的“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八、《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马政办〔2018〕65号)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句中的“,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

删去第四十八中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41号)

将第三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对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按要求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删去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中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综合信用评价范围”。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住建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质监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11〕4号)

删去第48条中的“规模以下的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

二十二、《马鞍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57号)

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十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县区属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90号)

将第二条第(三)项第5目修改为:“5.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马政办〔2014〕7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修改为“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十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工作的意见》(马政办秘〔2017〕79号)

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严格信用管理。将诚信管理贯穿项目报建、放线验线、规划核实等各环节,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批后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诚信档案,定期考核规划诚信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惩戒。”

二十六、《马鞍山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马政〔2016〕63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政府法制办”统一修改为“市司法局”。

二十七、《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马政〔2016〕64号)

将相关条款中的“市政府法制办”统一修改为“市司法局”。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文件根据本通知进行修改,有效期5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