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部署,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坚决从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坚持安置—审批相结合,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审批—供地相结合,避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能,按照方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用地审批工作。
(三)坚持明确流程。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前提下,按照精简流程、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改进审查方式,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全面实现网上受理、审查,明确各流程时限。
(四)坚持提速提效。积极借鉴经验做法,加强源头把关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报件能够快速审批,实现流程最优、效率最高,对亟需服务保障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指导,切实提高审批质效。
三、工作目标
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查标准,依法高效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重大项目及时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奋力打造安徽的“杭嘉湖”、长三角的“白菜心”,全力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四、审批事项
马鞍山市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具体包括: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五、审批流程
(一)批前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受县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履行征地前程序和用地报批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计划等事宜,足额预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报批规费和征地补偿费用至专门账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用地报件由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报。
(二)市级审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正式上报用地报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受理的用地报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审查和批前核查,明确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对涉及缴纳费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缴费通知,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缴纳,并将缴费凭证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市级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呈批材料、代拟批准文件,报送至市政府。市政府接收材料后,履行审批程序,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四)印发批文。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按使用省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制发批准文件,批准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时间,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自动配置批准文号,加盖分发至我市的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批准文件后,通过“马鞍山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将批文发至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将用地批准情况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主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批后实施、耕地占用税缴纳等工作。
六、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在省政府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管理、使用分发至我市的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
(一)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用地报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明确征地前程序、用地报批组卷等各项工作责任部门。对征地前程序履行材料、用地报批材料等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负责设立用地报批费用预存账户,专款专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负责通过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专栏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负责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具体工作。对辖区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审批流程及规则,严格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指导、监督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前程序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的举证材料,配合做好答复应诉等工作。加强用地审批信息化建设。负责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对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2.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报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审查,并由县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申请用地报批前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市司法局。负责用地审批权委托的法治服务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本级征地准备金到账并出具盖章认定资料。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国家、省、市政策要求,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6.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报批用地是否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由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申请用地报批前出具审查意见。指导并督促各县区、开发园区申请用地报批前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的地块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出具审查意见。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涉及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类项目进行审查,并由县区、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申请用地报批前出具审查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协同履行审批职责。多渠道、全方位加强用地审批权下放的政策解读和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工作职责、适应角色转变。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对承接用地审批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研究解决。根据承接工作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二)依法开展征收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前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群众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未完成的或不符合要求的,涉及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征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涉及农民搬迁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杜绝违法强拆强建。
(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土地资源,优先使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真正用到质量高、效益好的项目上。利用审批-供地结合制度,倒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压缩土地保障时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守正创新,积极探索新举措,充分借鉴好经验,不断优化审查流程,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四)严格审批工作纪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报件质量季度通报制度,对连续2次通报居于末位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请市政府约谈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审批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书面预警,情况严重的,提请市政府暂停审批用地。对造成多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引发群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暂停审批用地。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授权或委托省政府审批用地事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用地审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