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停车泊位免费对外错时共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享原则
按照“资源共享、服务群众、公平有序”的原则,充分挖掘既有停车资源,在确保安全有序运行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分批分阶段免费向社会开放部分停车泊位错时共享,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切实提升市民的幸福感、满意度。
二、共享内容
(一)开放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凡具备开放条件(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场所、存放危险物资的场地除外)的均列入面向市民免费开放的范围,一般不低于单位停车泊位总数的20%。鼓励企业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开放停车位。
(二)开放对象。主要针对本单位附近有停车需求的居民,车型限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家用客车。
(三)开放时间。工作日的18:30至次日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其中,每日22:00至次日6:00原则上不得进出。
如遇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取消或调整对外开放时间的,由各开放单位提前告知。
三、实施步骤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错时共享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停车办)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工作。
(一)准备阶段(2021年12月15日前)。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内部停车场地面积、设施数量和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开放数量;建立完善必要的安全和管理措施,明确办理错时共享停车相关规则;在单位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错时共享停车公示牌,做好本单位内部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市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错时共享情况填报表》盖章扫描后报市停车办。
(二)发布阶段(2021年12月16—12月31日)。按照“成熟一批、开放一批”的思路,市停车办汇总各单位错时共享停车泊位开放信息,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市民可就近至开放单位办理错时共享停车相关手续。
(三)实施阶段。2022年1月1日起,各开放单位内部错时共享停车泊位正式免费向社会开放。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免费对外错时共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为民办实事”工程。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坚持能开尽开,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取消对外开放,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开放单位要做好社会车辆进出停车场的信息登记和车辆停放管理。不服从管理的停车人员,开放单位有权拒绝对方的停车要求。对超期停放车辆,通知车主驶离但拒不开走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人为破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的,应要求其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无理取闹的停车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统筹推进,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报道工作进展成效,宣传表扬做出表率的机关事业单位,鼓励群众积极响应、配合、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工作,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刘妩骊,13866425838,2220869;
附件:1.市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错时共享情况填报表
2.市城市管理局错时共享停车承诺书(模板)
3.对外错时共享停车公示牌(模板)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市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错时共享情况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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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车位总数 |
对外共享车位数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拟启动对外共享时间 |
填报人:填报日期:
附件2
市城市管理局错时共享停车承诺书
(模板)
停车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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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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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应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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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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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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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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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本人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自愿服从贵单位错时共享停车的管理规定,车辆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在指定区域的停车位上停放,不从事与停车无关的其它活动,按规定时限驶离,不影响贵单位的办公秩序。车辆若逾期未驶离被拖离的,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同时放弃错时共享停车资格。 承诺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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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错时共享停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提供20个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免费错时共享给周边居民停放车辆。
第二条 错时共享停车位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18:30至次日7: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每日22:00至次日6:00原则上不得进出。
第三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取消开放的,本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车主。
第四条 取得共享停车资格的车辆,必须主动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经核验身份后方可驶入停车场,不从事与停车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车辆进出停车场时需谨慎驾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指定编号的共享停车位线内,防止剐蹭他人车辆。如发生车辆剐蹭、碰撞等事故的,由当事双方协商或报警处理。
第六条 停车场仅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不负责保管财物,停车后车主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自行保管。
第七条 停车后勿在停车场逗留或进入办公场地,并应爱护公物,不随意丢弃垃圾,保持停车场整洁。
第八条 车主应严格遵守错时共享停车位开放时间的规定,不得超时停放车辆,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车辆逾期未驶离被拖离本单位的,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车辆错时共享停车资格,并按申请顺序进行递补。
(一)车辆出现2次超期停放的;
(二)车辆出现1次超期停放,通知车主但拒不驶离的;
(三)人为发生车辆事故,或破坏停车场和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的;
(四)车辆驾驶人员不服从管理,停车后不及时离开,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的。
第十条 人为破坏停车场和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的,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无理取闹的停车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3
对外错时共享停车公示牌(模板)
(蓝色底板,白色字体。模板规格:140cm*10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