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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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07 1.1k 阅读 164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马鞍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产业支持功能和引导放大效应,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市场化基金联动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皖基金组办〔2023〕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由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出资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投资基金。母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马鞍山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力推动我市传统产业高新化转型、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升级、未来产业多元化布局。

第三条  母基金紧扣马鞍山市“1+3+N”产业补链、固链、延链、强链,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建立覆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企业生命全周期、产业形成全链条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投向

第四条 母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分年度分期分批到资,建立“投资—收回—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  母基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基金运作回收的资金及收益;

(三)其他国有资金。

第六条  母基金主要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重点支持设立产业投资类基金群、科技创新类基金群和天使投资类基金群。

(一)产业投资类基金群主要投向对马鞍山市本地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成熟期企业。以引入重点产业项目、招引核心企业为目的,联合各县区(开发园区),重点投资先进基础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等主导产业及能源电子、数字经济、前沿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风口产业,赋能“1+3+N”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创新类基金群主要投向支持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长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加速企业成长、助力企业扩张为目的,投资具备前瞻性、牵引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强劲支撑。

(三)天使投资类基金群主要投向具备创新属性和成长潜力的种子期、天使期等早期项目,以扶持科技成果孵化、鼓励产业创新为目的,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融通发展。

第三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  母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母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母基金管理机构等,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八条  市基金委作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分管金融、投资促进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基金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发展规划,审议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

(二)审议母基金相关重要制度;

(三)审议母基金每期规模及出资计划;

(四)审议母基金出资子基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

(五)审议市基金办提交的投资退出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市基金委协调和决策的事项。

第九条  市基金委下设市基金办,负责母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市基金办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基金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基金委的重大决策;

(二)在权限范围内,审核母基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退出事宜,并将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退出事宜上报市基金委审议;

(三)审议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四)起草母基金相关重要制度文件,上报市基金委审议;

(五)负责市基金委交办的和其他需要市基金办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市基金办日常事务,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母基金政策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基金战略设立方向和需求,推荐市内基金投资项目;协助与国家级、省级等上级基金对接合作;

(四)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决策的母基金相关政策、制度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母基金依法选择的管理机构,根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母基金,制订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

(二)负责对接各类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谈判磋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拟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审定的子基金方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或观察员,对子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四)负责选聘投资、财务、法律、评估、行业等相关高水平人才团队组建咨询专家库,完善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母基金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五)负责市基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母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母基金聚焦马鞍山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领域,采用参股(出资)子基金方式投资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团队落户,优化股权投资环境,实现多方共赢和母基金可持续滚动发展。

第十三条  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为:产业投资类基金群主要投资成熟期企业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科技创新类基金群主要投资成长期企业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天使投资类基金群主要投资种子期、天使期企业的,母基金出资比例不设限。对我市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需要可担任发起单位,向母基金申请投资各类子基金。发起单位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会同市基金办、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具体运作方案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经市基金委审议通过后执行。运作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运作程序等;议事规则应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及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  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优选原则确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及子基金组建效率等。

第十七条  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项目为主,也可用于参股设立二级子基金,二级子基金需在马鞍山市注册、纳税及统计。

第十八条  母基金应当在子基金设立协议中明确各出资方应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同比例出资到位。

第十九条  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且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0—1.2倍。其中,天使投资类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0倍,产业投资类子基金、科技创新类子基金返投比例不低于1.2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给予适当放宽。

第六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母基金可以通过份额转让、回购、减资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到期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财政出资部分用于母基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母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母基金依法选择的管理机构,根据约定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科学设置岗位分工,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子基金管理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合理配备行业研究人员、投资经理、风控业务人员等,提升专业能力,有效防控风险。

第二十四条母基金应确保在其出资参与的子基金中拥有必要的投资决策权,在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及补充协议中应明确母基金拥有子基金在违反投资承诺、不符合政策目标等特定情况下的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母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母基金依法选择的管理机构,根据约定应当定期向市基金委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并定期就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八章激励机制和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母基金依法选择的管理机构,根据约定按年度对各类子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等开展评估并报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建立母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母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投资运营绩效情况开展总体评价,并向市基金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母基金可根据子基金投资任务和约定返投比例完成情况、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等,对归属于母基金的投资收益超出约定门槛收益率的超额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让渡或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团队。

第二十九条根据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按母基金实际投资额不高于1.5%的比例,支付管理机构管理费,具体计费方式经市基金委审定后,在相关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挂钩,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11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10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80%进行支付;较差的,按40%进行支付。

第三十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园区)建立产业政策外部支持机制,负责为母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在投项目和企业按规定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鼓励干事创业、容错创新,建立母基金容亏容错、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机制。合理设定子基金投资风险容忍度,按照产业投资类基金群、科技创新类基金群、天使投资基金类群最高为20%、40%、80%的投资损失允许率,对子基金整体收益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评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母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遵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