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20 2.0w 阅读 108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马鞍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23〕7号)、《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治理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党办〔202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注重绩效、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密码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查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

(二)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问题,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专项规划政策衔接的审查,联审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四)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六)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七)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电子政务内网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八)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九)审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工作。

(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场景谋划、需求提出、立项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承担项目建设、验收、评价、运维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建信息化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把关,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提供咨询指导、论证评审。原则上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

第八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马鞍山市级节点,打造全市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市级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各类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算力、数据和通用组件能力,以及源代码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码开发工具,推进各类信息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数据资源局根据省数据资源局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局每年会同县区、开发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论证,根据谋划、前期、开工、建设等不同阶段和成熟度,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并实行滚动更新。原则上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市数据资源局统筹编制全市(含县区、开发园区)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经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县(区、开发园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新建、升级类经省、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三条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实施。对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向市政府请示立项。市、县(区、开发园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增补项目,由省、市数据资源局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审核同意后,再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需求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场景谋划,提出建设需求,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需求涉及的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落实省市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安排资金、统筹建设,鼓励市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可以由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县(区、开发园区)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提供的材料,原则上包括应用场景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场景创新详细设计)等。对已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引入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数字化整体设计和场景创新应用设计等,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项目申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市、县(区、开发园区)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不包括续建、运维类),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将申请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等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省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按市、县(区、开发园区)权限审批。

(二)对增补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权限审批。

(三)运维、续建类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市有关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省、市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分散申报。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市大数据平台体系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承建及运维公司未经政府授权许可不得将数据资源对外共享使用,不得设置数据壁垒阻碍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过程及运行管理等负责。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建设、应用,项目涉及国家、行业、省级标准规范的,应当严格采用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开发园区)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县(区、开发园区)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确需变更调整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变更备案。在项目批复概算额度内且建设目标不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少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调整,同时向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1.根据上级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二)重新审批。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较大、涉及资金调整数额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5%或项目内容变更造成总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采购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开展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按以下流程开展验收工作: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系统对接等工作。项目明确要求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测试,并取得通过测评测试的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审批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组织竣工验收。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系统对接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未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等,以专家评审会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四)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验收评审意见、验收报告、建设总结、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审计报告(原则上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提供)、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加强信息化资产管理,在政务信息化项目中产生的软硬件、数据等资产,要按照《马鞍山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马政〔2023〕52号)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又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系统。

(三)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的非涉密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评价与运维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原则上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对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数据目录编制、资源挂载、接口开发、系统对接等需求应当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属于项目质保服务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与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大数据平台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市级政务云中心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云服务机房,并将原有系统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三条网信、财政、档案、密码、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制度政策。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审批部门对集约建设、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业务协同等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涉密或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国家保密或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包括: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以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业务运行服务、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马鞍山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马政办〔2020〕31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