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马鞍山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建设水平,适应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和创新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马鞍山市区(包括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及马鞍山经开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的管辖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各项规划、规划条件和本规定执行,并应满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实施的直接依据,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新政策、新规范和实际需求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调整或整体修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本规定施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若有更新或调整的,按其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章用地与建筑性质
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确定规划用途,在此基础上增设1个二级地类、5个三级地类,见表2-1。
表2-1 新增用地分类名称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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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项目准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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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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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2 |
科研用地 |
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企业科学研究和研发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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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01 |
一般科研用地 |
指政府类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等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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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02 |
科研产业用地 |
指企业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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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
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指15分钟社区生活圈邻里中心、5-10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中心配套的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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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2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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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01 |
商务办公用地 |
指以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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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02 |
新型商务用地 |
指文化创意、会展、民宿、康养、影视基地、非制造业总部等与商务服务紧密联系的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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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矿 用地 |
1001 |
工业用地 |
100100 |
新型工业用地 |
指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工业功能 |
第六条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第七条土地混合使用基本原则: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项目外,鼓励功能用途、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公服、商服、工业、仓储、公用设施用地等混合设置,倡导公共活动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区、沿山滨水等地区加强用地混合。
第八条用地混合和兼容应符合下列要求,混合类型详见附件一。
(一)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用地混合。
(二)鼓励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地下空间兼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下空间兼容市政公用设施、商业、工业仓储的,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相关专项管理要求。地下空间禁止兼容住宅、公共服务设施;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在具备复合利用空间条件,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复合利用的方式兼容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
(三)城市道路、铁路和轨道高架部分下方地面空间,有条件允许兼容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等设施。
(四)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可采用“+”符号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混合用地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面积计算)从多到少排列。
第九条功能用途相互干扰、环境要求相斥的建设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一)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二)严禁特殊用地与除绿地外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严禁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等用地混合。
第十条在满足生态环境、运行安全、系统布局等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等非居住建筑复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转运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和管理设施。鼓励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与商服、公服等建筑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常用用地适建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住宅用地内商业建筑建设量应根据周边商业配置情况合理确定,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以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对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中的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二条地块建筑容量应满足地质条件、历史保护、生态安全、交通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负荷等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2。详细规划层面结合项目区位,在综合考虑城市设计、城市更新、复合开发及设施综合承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统筹确定地块容积率。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应不低于1.2。在满足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有生产工艺、存储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其容积率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厂房建筑单层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容积率,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不宜高于45%(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除外);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等宜集中布置。
第十五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交通运输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改建、扩建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编制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地块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交通、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十八条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居住建筑。
第十九条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1.低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4-6层多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6米;
3.7-9层多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米;
4.高层住宅之间:
(1)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40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5米;
(2)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8米;
(3)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小于40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米;
(4)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0米,面宽长度大于40米,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5米。
5.低层、多层、高层住宅之间最小间距:
(1)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低层住宅,其间距不应小于16米;
(3)南侧为多层住宅,北侧为高层住宅,其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南侧为高层住宅,其间距按高层住宅间距控制。
(二)住宅垂直布置时:
1.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8米;
2.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垂直于住宅主朝向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5米;垂直于住宅主朝向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三)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在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2.高层与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米;
3.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与住宅之间距离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平行布置:
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2米,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1.3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0.8倍控制,且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14米;南侧为住宅,不应小于12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北侧为住宅,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不应小于20米;南侧为住宅,不应小于18米。
(二)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
1.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小于12米,其间距不应小于6米;
2.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其间距不应小于8米;
3.当非居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与住宅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日照、消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之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挡土墙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同时满足住宅日照、通风、消防及安全要求。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第二十三条上述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形高差。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二)各建筑控制线退让有不同控制要求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距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小于建筑间距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让。
(三)高、多、低层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边界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距东、南、西三侧边界不小于3米,距北侧边界不小于5米。
(二)相邻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应充分考虑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
(三)锅炉房、变电站、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因其特殊功能产生的其他间距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医院、中小学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主出入口城市道路界面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主次干道交叉口范围内,沿主干道80米、次干道6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宜增加5米。
(三)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确定,但不得占用道路红线。
(四)围墙、门卫等附属设施不得设置于道路沿线绿带内;围墙、门卫等附属设施退让无沿线绿带的道路红线不应小于2.5米。
第二十七条铁路两侧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消防、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新建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普通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二)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其中,进入企业内部后铁路专用线建筑退让距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铁路管理部门确定。
(三)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架空专用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其距离各级电压架空线最外侧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10kV,5米;35—110kV,10米;154—330kV,15米;500kV,30米。
(二)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或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适当加大后退距离。
(三)相关规划有更高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未划定蓝线、绿线的河道,宜专题研究确定建筑后退界线。
第三十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五)城镇开发边界内公路兼有城市道路属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予以退让。
第三十一条公益性市政交通设施(如市政管线、港湾式公交站、人行过街通道、供电环网柜等)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实施确有难度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可布置在绿化或建筑退让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协调好用地关系。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相邻建筑物设置,其退让在满足消防、安全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3米;位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内的,宜进一步加大退让距离,并结合公共开放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实施确有难度的,经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可布置在道路红线或建筑退让范围内,但建设单位应协调好用地关系。
第三十三条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边界或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最低不应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二)当相邻两个地块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时,可不退让用地红线;当地块与城市道路地下空间一体化建设时,可不退让道路红线。
(三)因城市公共利益的需要,地下空间退让范围内优先满足城市市政、交通、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四)除上述第(三)项规定外,开发地块与周边用地有围墙分隔的,地下建筑物的退让不得超出围墙界限。
(五)当城市市政管廊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日照分析(详见附件二)
(一)日照分析对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是指老年人照料场所、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场所的室外活动场地及拟建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
(二)建筑(场地)日照标准
1.成套住宅中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具有与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3.按住宅标准设计建造,主要供家庭使用的租赁住房,按照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执行;按宿舍标准设计建造,主要供单身人士使用的租赁住房,按照宿舍建筑的日照标准执行;
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居室、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6.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7.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8.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日照时数不应小于3小时的界线;
9.拟建居住街坊内每块集中绿地应满足1/3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大寒日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的界线。同时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10.老年人照料场所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至日日照时数不应小于2小时的界线;
11.受遮挡建筑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三)日照主朝向
1.日照分析应当根据分析对象的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设定日照主朝向。居住建筑以居住空间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每栋楼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2.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3.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标准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四)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该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场地)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参与日照分析);
3.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已编制详细规划且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五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附属绿地等。城市各层次绿地应有机联系,形成网络化、多样化的绿地空间,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景观优美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体育、应急避险和地下停车等功能的绿化用地,主要类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专类公园。
(一)综合公园应具有休闲游憩、运动康体、文化科普和儿童游戏等功能,在满足有关规范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前提下,鼓励功能复合利用。综合公园内游憩、服务、管理等各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应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5%。
(二)社区公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和一定规模的室外体育活动区域。社区公园配置宜与15分钟生活圈相匹配,用地面积1—2公顷,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其中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65%,室外体育活动区域规模宜为公园陆域面积的10-15%。
(三)游园应具有基本的游憩功能,配置宜与5分钟生活圈相匹配。用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12米,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游园陆地面积的65%。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同步规划建设的街头游园,应统筹配建家长等候区及含有管理间的公共厕所等设施。
(四)专类公园包括动物园、植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等,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防护绿地应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公路、铁路、高压走廊、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等应按规定设置防护绿地,其防护距离及防护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十八条广场用地应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集散等功能为主。广场用地内不得布置与其管理、游憩和服务功能无关的建筑,且各类建筑占地面积比例不应大于广场总面积的2%。
第三十九条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一)城镇住宅用地的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低层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多层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高层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8%。同一地块内不同层数类别住宅建筑混合布置时,以各自基底面积占比折算对应用地面积后,综合测算绿化用地面积;
2.新建住宅项目集中绿地总量不小于人均0.6平方米。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米。单块集中绿地内,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5%。集中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集中绿地的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二)其他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关团体、教育、体育、医院、休(疗)养院(所)、文化等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小于35%,科研用地绿地率不大于25%,不宜小于15%。教育设施及其它含运动操场的公共服务设施允许采用可比绿地率进行绿地率计算(可比绿地率为校园总用地面积扣除各类操场用地后,绿化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商业、商务金融、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等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小于20%;
3.除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10%,不宜大于15%。各开发区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在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整体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性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其他各类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35%;
5.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及服务设施、商业设施、交通设施用地及各类综合设施、混合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情形可酌情降低。
第四十条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处理厂,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防护带。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城市快速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15米、城市Ⅰ、Ⅱ级主干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10米、Ⅲ级主干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5米的绿地及建构筑物管控线。
第四十二条滨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滨水特色的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通透空间,有机组织水体、绿带景观。
第四十三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规划用途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项目,配套附属建筑宜以低层为主。
第四十四条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增加城市绿化空间。
(一)向公众开放,并保证可达性的非住宅建筑屋顶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可根据覆土深度折算成不同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下表:
表5-1 折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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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 |
覆土深度(米) |
折算系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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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5 |
≥0.6 |
1.0 |
—— |
|
24≥H>1.5 |
0.6≥H>0.3 |
0.1 |
—— |
|
1.0≥H>0.6 |
0.3 |
—— |
|
|
H>1.0 |
0.5 |
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 |
|
|
H>24 |
≥0.6 |
0.1 |
—— |
备注:屋顶绿化中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屋顶绿化总面积的65%。
(二)屋顶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5米,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三)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5%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可按其种植槽面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
(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时,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对应绿地面积的15%。
第六章城市景观风貌
第四十五条鼓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在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基础上,彰显地方文化气质。
第四十六条城市界面
(一)天际线
项目规划方案布局应形成丰富的天际线,群体建筑设计应结合城市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建筑关系,营造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城市重要节点、河流、廊道、快速路、主干路沿线,住宅建筑鼓励采取板式、塔式建筑等形式相结合,避免大面积采用行列式布局,形成疏朗大气的城市界面。
(二)视线通廊
沿城市重要廊道、快速路、主干路项目的第一界面通透率不宜低于35%;临其它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宜低于30%。滨水临山区域各类建设项目在地块内应控制视线通廊,保障自然景观的公共性和开放性。
(三)街道空间
1.城市重要廊道、快速路和主干路两侧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2.街道一体化设计应充分考虑人行、休憩、活动和停车等多种需求。通过对人车流线、停车空间、退让空间、高差衔接、街道设施的一体化设计,形成富有活力、人性化、高品质的街道空间;
3.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
(四)沿街商业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1.当建设用地紧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宜将带状商业建筑集中布置在等级较低的城市道路一侧;
2.沿街商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或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围墙
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宜采用透空式。如围墙紧邻城市绿线或绿道,围墙不得占用规划绿线或绿道。围墙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宜密植绿化或与道路空间、绿道一体化设计。鼓励沿城市道路围墙的精细化、个性化设计。围墙内部宜设置不小于1.5米绿化带。城镇住宅用地围墙高度不宜超过2.2米且不应低于1.8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单体
(一)建筑立面
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住宅建筑宜采用点式、板式结合。住宅最大面宽值宜符合表6-1相关规定:
表6-1 住宅最大面宽数值表
|
住宅建筑高度H(米) |
最大面宽值(米) |
|
H≤27 |
80 |
|
27<H≤54 |
70 |
|
H>54 |
60 |
2.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沿重要城市界面的住宅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3.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材质与色彩应协调统一,且充分考虑安全、节能、使用维护等要求;
4.与住宅紧邻的商业、办公类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时,应针对光污染进行专项分析。
(二)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2.在机场、气象台、通讯设施和其他有安全保密需要的设施等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地方等相关规范要求;
3.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4.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80米。
(三)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1.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种。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项目,应进行色彩分区设计;
2.鼓励采用新型材料,同一建筑基座、主体和顶部三部分采用不同材质时应充分考虑其比例关系;
3.城市重要界面的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公共建筑的亮化可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等手段展现建筑物的特点和风格。居住建筑以顶部及公共空间为主要照明对象,应避免大面积的泛光照明。
(四)建筑附属物
1.住宅小区大门宜结合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整合快递、物业、车库出入口等功能,增强功能复合性。楼号牌应安装在明显且不易被遮挡的位置,具体安装位置根据建筑高度合理确定;
表6-2 楼号牌安装高度参考表
|
住宅层数/F |
4 |
6 |
9 |
11 |
15 |
18 |
|
安装位置 |
4F/9米 |
5F/12米 |
6F/15米 |
6F/15米 |
7F/18米 |
7F/18米 |
2.鼓励办公建筑利用室外、屋顶、退台等公共区域提供交流讨论、运动健身的共享空间;
3.建筑物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平台的位置应便于更换检修;
4.配电房等邻避设施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筹布置;
5.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
6.楼体广告、招牌、LED显示屏应与建筑单体整体设计;
7.建筑配置太阳能系统时,应满足安全和建筑节能等相关要求,并应避免光污染。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时,构件应与建筑外观相协调;新建太阳能系统应与新建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建筑架空
1.多层及以上住宅项目宜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层高不宜小于3.6米,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等非经营性用途。架空层总面积不宜小于住宅建筑标准层正投影总面积的40%。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住宅建筑标准层正投影建筑面积的50%;
2.临水建筑、广场四周建筑与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非住宅建筑,鼓励设置架空层增加景观通透性和公共活动空间;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公共空间景观界面设计要求,临开敞空间的立面应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
3.架空层作为公共休闲、健身、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架空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六)第五立面
1.加强城市第五立面规划设计统筹,推动城市建筑顶部一体化设计创新,促进建筑顶部空间集约、高效、合理利用,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经济、绿色、美观的城市建筑第五立面空间形象;
2.重点地区、重要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建筑的第五立面应结合城市天际线、城市肌理保护要求,与建筑主体设计一并研究;
3.第五立面设计要确保安全性,满足防水、保温、隔热、防渗、抗震、荷载的要求,提供设备机房必要空间,并引导合理功能分区,集约高效利用建筑屋面。鼓励因地制宜扩展功能,考虑不同人群、场所情况,融合屋顶生态景观和活动功能价值,创造可供大众休憩观景的公共空间,改善城市环境、丰富城市生活;
4.第五立面应充分统筹考量新建建筑与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群组关系,妥善处理建筑立面与天空的过渡衔接,结合建筑体量、功能需要、气候适应性、城市肌理、文化内涵等多方面因素,加强屋顶的色彩形态、屋顶绿化以及屋面附属设施的精细化设计,提升鸟瞰视角城市环境品质。
第四十八条历史建筑
(一)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不得擅自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观风貌、特色部位、特色装饰、特色构件等核心价值要素。对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按照最小改动原则,不得改动主体框架,或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构造和装饰。加建和添加设施一般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20%。
(二)在文保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外的临近街坊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七章城市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城市交通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绿色出行理念,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协调,营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交通
(一)道路交叉口展宽应符合表7-1规定(详见附件三):
1.平面交叉口设计应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从道路等级、道路功能出发,以交通组织为核心,因地制宜确定平面交叉口红线、管控类型以及标高一体化控制要求;
2.平面交叉口展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应展宽;
(2)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通畅、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一般不展宽;当特殊情况有必要采用信号控制时,结合实际需求设置;
(3)次-支交叉口应根据支路红线宽度分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支路红线≥20米时,交叉口需展宽;当支路红线<20米时,交叉口可不展宽;
(4)支-支交叉口一般不展宽,当特殊情况有必要采用信号控制时,结合实际需求设置;
(5)新建平面交叉口规划设有公交港湾站时,公交站台应优先在交叉口出口道进行一体化拓宽设置,出口道需增加1条公交港湾专用车道,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
表7-1 平面交叉口展宽宽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 主干路 |
Ⅱ级 主干路 |
Ⅲ级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红线 ≥20米 |
支路红线 <20米 |
|
主-主 |
10 |
10 |
10 |
—— |
—— |
—— |
|
主-次 |
10 |
10 |
10 |
10 |
—— |
—— |
|
主-支 |
7 |
7 |
7 |
—— |
3 |
3 |
|
次-次 |
—— |
—— |
—— |
10 |
—— |
—— |
|
次-支 |
—— |
—— |
—— |
3 |
3 |
—— |
|
支-支 |
—— |
—— |
—— |
—— |
3 |
3 |
注:(1)表中均为信号控制交叉口,若为无控制交叉口(B类)、环形交叉口(C类),则不需展宽;
(2)当道路空间相对富余时,可适当压缩中分带、侧分带空间进行展宽;
(3)学校、医院、大型商超以及交通通行需求较大的交通场站设施等周边信号控制的次-支、支-支交叉口结合实际需求单独设计;
(4)未规划设置公交港湾站的主-主、主-次、次-次交叉口,展宽宽度由10米调整为7米。
(二)道路交叉口切角线应符合表7-2规定:
表7-2城市道路交叉口切角线最小控制指标(单位:米)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快速路 |
立交 |
立交(25) |
25 |
15(快速路辅路) |
|
主干路 |
立交(25) |
立交(25) |
25 |
15 |
|
次干路 |
25 |
25 |
20 |
15 |
|
支路 |
15 |
15 |
15 |
10 |
(三)地块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Ⅰ、Ⅱ级主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进口道停止线不应小于100米,宜右进右出;
(2)Ⅲ级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进口道停止线不应小于80米,宜右进右出;
(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进口道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距道路交叉口进口道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其它特殊需求的地块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确定;
4.若地块受限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最远端;
5.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离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6.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宜为5-7米;
(2)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宜为7-12米;
(3)工业仓储类项目不宜大于15米;
(4)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7.学校、医院等交通出行需求量较大的地块出入口宽度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十一条公共交通
(一)城市公交
公交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应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体现节约集约用地、以人为本、适当预留发展空间的原则。
1.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用地面积宜按照每辆标准车100-120平方米计算;有非机动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复合开发,因地制宜整体设计;
2.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120-150平方米计算。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综合设置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200平方米。
3.枢纽站宜设置在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公交综合保养场应远离城市中心区。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及办公建筑、大型居住区应按相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
4.公交场站布局应统筹考虑城市变、配电设施,同步配建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
(二)轨道交通
1.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土地应按照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站点共同开发利用,鼓励“轨道+土地”开发模式,优先考虑同步建设,划定同步建设区;
(2)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应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米;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外围地区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可结合小汽车交通需求和用地条件,设置一定规模的P+R停车场(换乘停车场),距离不宜超过150米;
(3)轨道交通站点200米范围内优先布置商业、办公、社区服务设施等功能,并鼓励综合开发,促进项目功能复合多元化利用;
(4)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应规划建设高密度、连续性的步行系统。在商业商务中心地区,鼓励通过立体过街设施,形成人车分行的步行区域。
2.规划轨道站点周边新建的公共建(构)筑物,应提前做好与轨道车站的衔接预留。已建、在建轨道站点周边新建的公共建(构)筑物,应通过地下、空中等方式,与轨道交通车站联通。
3.在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有待建设地块时,宜建设临时地面附属设施,并预留与建设项目接驳条件。确需独立设置的地面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面风亭应采用低风亭,风亭高度不得高于1.2米,同时应布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安全隔离,且不得妨碍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建设低风亭时,高风亭须和车站其他地面附属设施进行整合,通过景观设计,使其造型、材质、色彩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2)车站冷却塔设置在环境要求较高区域时,宜采用下沉式、全地下式布置,加大退让间距,并采用绿化遮挡。
4.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
(1)轨道交通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范围均以轨道交通线路(上下行线)中心线为基准,具体范围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表7-3 轨道交通严格保护区和影响保护区范围表
|
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 |
影响保护区(米) |
严格保护区(米) |
|
|
规划 线路 |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每侧宽度 |
50 |
10 |
|
高架及地面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每侧宽度 |
30 |
10 |
|
|
车站出入口、通风亭、无障碍电梯、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外边线外侧 |
— |
10 |
(2)在影响保护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应开展专项研究:
(1)规划有多条轨道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红线以外地段的;
(2)规划或既有车站周边土地需结合车站综合开发的。
第五十二条慢行交通
(一)慢行交通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
(二)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交通性次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专用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并与机动车道采用物理隔离。交叉口范围内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缩减。慢行一体化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规范。
(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两侧建筑设置的空中连廊,连廊下净高要满足机动车的通行要求。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4.5米,小客车车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
(四)地下步行通道的设计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场地。
第五十三条停车设施
(一)一般要求
1.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7-4的规定。地块开发时,应结合规划用途和不同车型情况,按需配置各类车辆停车泊位和通道宽度。
表7-4 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
|
车型 |
微型车 |
小型车 |
轻型车 |
中型车 |
大型车 |
铰接车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1.5 |
2.0 |
2.5 |
3.0 |
2.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2.0平方米/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
3.停车场的出入口通道宜与城市道路正交。如斜交则交角不应小于75度,且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二)配建停车场(库)
1.市区内分为两类机动车停车分区:
一类区为宁芜铁路—雨山路—慈湖河路—葛羊路围合区域,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2.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宜在改、扩建方案设计时考虑原建筑配建不足部分,增加停车设施配建数量。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低于配建标准的,或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标准配建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后可适当减少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但减少比例不得大于配建值的30%。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表7-5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7-5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表7-5 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
|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指标 |
|||
|
一类区 |
二类区 |
|||||
|
住宅 |
商品房、安置房 |
S建≥144平方米 |
车位/户 |
1.5 |
1.5 |
1.8 |
|
144平方米>S建≥90平方米 |
1.2 |
1.2 |
1.8 |
|||
|
S建<90平方米 |
0.9 |
0.9 |
1.8 |
|||
|
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5 |
1.8 |
||
|
集体宿舍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5 |
2 |
||
|
酒店式公寓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0 |
2 |
||
|
商业服务 |
商业购物中心、大型超市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6 |
|
|
农贸、生鲜超市、批发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1.0 |
10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2.0 |
2.5 |
2 |
||
|
其他零售商业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4 |
||
|
酒店、宾馆、培训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0.6 |
||
|
办公科研 |
行政办公 |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 |
2.0 |
2.5 |
|
其他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2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1.5 |
||
|
生产研发、科研办公、其他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1.0 |
2 |
||
|
医疗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4 |
1.4 |
3 |
|
|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6 |
3 |
||
|
养老院、疗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4 |
0.6 |
2 |
||
|
公众活动 |
文化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位 |
4.0 |
5.0 |
10 |
|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会议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8 |
1.5 |
||
|
体育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位 |
3.0 |
3.5 |
15 |
|
|
小型体育设施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1.0 |
6 |
||
|
园林 |
娱乐类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6.0 |
8.0 |
8 |
|
|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4.0 |
6.0 |
8 |
||
|
教育 |
幼儿园、托育 |
教工停车位 |
车位/班 |
1.0 |
1.2 |
1.5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0.5 |
0.5 |
3.5 |
||
|
小学 |
教工及学生停车位 |
车位/班 |
1.0 |
1.2 |
2 |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3.0 |
3.0 |
6 |
||
|
中学 |
教工及学生停车位 |
车位/班 |
1.0 |
1.2 |
20 |
|
|
学生接送停车位 |
车位/班 |
2.0 |
2.0 |
5 |
||
|
中专、大专、大学、职校 |
车位/100教工 |
20 |
50 |
50 |
||
|
工业 |
普通工业厂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0.3 |
1 |
|
|
仓储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0.3 |
1 |
||
|
交通 |
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100名旅客 |
1.5 |
2.0 |
1 |
|
|
火车站 |
2.0 |
2.5 |
1 |
|||
注:(1)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座位数的体育设施,小型体育设施是指基本无座位数的体育设施;
(3)寄宿制中小学其寄宿部分可按照配建指标的70%执行;具备产学研、校企合作等对外功能的大中专院校,其对外相应建筑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合理配建停车设施;
(4)普通工业厂房层高高于8米时,8米及以上的部分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上浮20%;
(5)交通的“高峰日100名旅客”采用该汽车站、火车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
(6)不在附表中的建筑物类别可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确定适宜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3.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在满足消防、环保等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4.住宅应以地下停车为主,各类住宅的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教育类(不含幼儿园及托育)中小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泊位数量的20%;但结合家长等候区设置地面集中停车场地且不封闭管理的,地面停车泊位数可按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量的40%执行;高等教育类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泊位数量的40%。
医疗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泊位数量的30%。
工业类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或生活设施、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应分别按对应建筑类型配建停车泊位,且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泊位数量的40%;科研用地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配建停车泊位数量的40%;上述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无需配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
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总停车泊位数量的2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的可以通过论证确定地面停车配比。
5.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不得配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6.住宅类建筑应设置访客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
7.多栋建筑在符合标准的配建停车设施总量的前提下,可以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多栋建筑分期建设时配建停车设施不得低于同期竣工建筑应配建规模。
(三)公共停车场(库)
1.充分利用城市闲置边角地(如临时工地、闲置厂房)、棚改拆迁区域、公共绿地和休闲广场的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或按照地下停车地上绿化模式建设停车场(库)。
2.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或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和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或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大于500辆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车道数量不小于5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保持10米以上净距,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3.停车场(库)出入口起坡点距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米。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应沿路单独设置出入口。
(四)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1.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沿城市主干道不宜布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两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居住小区按照1.0-1.5车位/户配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办公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一般按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在地面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一并设置车棚等遮阳、遮雨设施。
第五十四条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30%,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
(二)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35%。
(三)新建人防停车设施参照上述标准同步预留、建设充电设施。
(四)鼓励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新建住宅设置比例不得低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50%,并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米。
第五十五条交通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交评启动阈值为:一类区住宅类新增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二类区住宅类新增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新增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二)主管部门认为达不到启动阈值但可能对交通有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中小学、高等院校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3.混合类建设项目,其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总体要求
(一)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设置。
(二)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使用性质相近的不同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三)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
第五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要求
(一)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市级、区级和15分钟生活圈(街道级)、5-10分钟(社区级)四级进行配套设置。
(二)公共服务设施按功能分为八类设施,分别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五十八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一)总体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二)市级、区级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市级、区级行政服务中心。
(三)市级、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阅览设施、博物展览设施、表演艺术设施、群众文化活动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级和区级文化中心。
(四)市级、区级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依据城市发展目标、总体布局、教育发展规划等综合制定。
(五)市级、区级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宜结合人口分布和交通设施布局。
(六)市级、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公共卫生设施等,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布局,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等之间应有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要求。
(七)市级、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和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等,宜选择公共交通便利,邻近医疗设施的区域布局。
(八)市级、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市级和片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第五十九条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总体要求
马鞍山市社区生活圈按“15分钟、5-10分钟”两个层级构建。
(一)15分钟社区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15分钟社区生活圈邻里中心。鼓励社区邻里中心与公园绿地、停车场站、开闭所等设施集中布局。
(二)鼓励5-10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5-10分钟生活圈服务中心。5-10分钟生活圈服务中心应设置在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出入口地段,宜与口袋公园结合布置。
(三)居住街坊或零散居住用地,应按居住街坊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或具体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第六十条15分钟生活圈、5-10分钟生活圈级生活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符合下列规定(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四):
(一)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教育设施包括:托幼、幼儿园、小学、初中,应结合专项规划和现状条件进行设置。非居住单元中如兼有部分居住功能的,应配建托幼、幼儿园。
1.托幼:可以结合幼儿园、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最小建筑规模不小于200平方米,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2.幼儿园:标准规模为3、6、9、12班,每班30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生均用地面积≥18平方米。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3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住宅统一考虑;
3.小学:标准规模为24、30、36班,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生均用地面积≥22平方米;
4.初中:标准规模为24、30、36班,每班50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初中生均用地面积≥25平方米;
5.普通高中:标准规模为36、48班,每班50人;普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30平方米。
(二)医疗卫生配置标准
1.每个15分钟生活圈应设一处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2.每个5-10分钟生活圈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社区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设施配置标准
1.每个15分钟生活圈应设一处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2.每个5-10分钟生活圈应设置处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3.文化活动中心所在的社区可不设置文化活动站。
(四)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每个15分钟生活圈应设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及全民健身中心,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150平方米,全民健身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2.每个5-10分钟生活圈应设置中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和社区健身中心,中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不低于770平方米,社区健身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
(五)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1.每个15分钟生活圈需设置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设置养老院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2.每个5-10分钟生活圈需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为不小于350平方米。
鼓励结合社区邻里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建设按照新建地区每个居住地块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350平方米。
(六)15分钟生活圈邻里中心、5-10分钟生活圈服务中心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15分钟生活圈邻里中心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开展党群活动的功能区域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2.根据社区规模大小,5-10分钟生活圈服务中心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30平方米/百户配置,且不小于600平方米。
(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
1.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含)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八)菜市场配置标准
独立菜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750平方米,合设生鲜超市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菜市场应配套设置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场地。
第六十一条生产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含新型功能区),构建“单元(工业邻里中心)—邻里(邻里汇)”两级服务设施体系。
(二)工业邻里中心服务范围1-3平方公里,用地规模宜0.7-2.0公顷,建筑规模1.0-2.0万平方米;邻里汇服务范围0.5-1平方公里,建筑规模0.2-0.3万平方米。其中,工业邻里中心包含必备型生活性设施以及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配套设施,邻里汇主要满足职工日常生活的多元化需求。在必备型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提供选择型设施。各开发园区(含新型功能区)应按照本规定因地制宜配置配套设施。具体配置要求见附件五。
(三)根据相对集中和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相对完整的地区布置商务酒店、人才公寓、文体和商业设施等集中型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就业密度,通过局部厂房改造、楼宇复合等方式,网络化植入便利店等网点型设施。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总体要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污水、雨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环卫等,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指导下,按照规范及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鼓励同类型、不同类型可兼容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与其他可兼容的设施(消防、加油加气、新能源、公交场站及公共停车场等)按照市政综合园、市政综合体及多属性融合布局形式进行综合设置。
(二)住宅类建设项目周边具有环境敏感性的公用设施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道路红线范围内距离道路交叉口50米内不宜设置环网柜、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
(四)市政箱体应多箱集中设置,并应按照道路绿线(或道路外侧绿化带)、机非分隔带、建筑退让空间等优先次序选择设置位置。当有高架桥、跨线桥时,可设置在桥下空间内。
(五)市政公用设施应强化与周边环境一体化设计,提升城市景观环境风貌品质。
第六十三条供水设施
(一)水厂选址与规模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二)泵站选址宜靠近用水水压较低且用水集中的区域;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泵站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三)给水管网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原水输送工程应采用管道或暗涵输送;配水管网应成环状,以提高供水可靠性;
2.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的要求。
(四)生活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不应设置在住宅平面的正投影下方。
(五)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六十四条排水设施
(一)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建设,上部可根据需求建设绿地、体育活动设施等。
(二)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保要求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空间。
(三)雨水、污水管道平面的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污水干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布置。雨水、污水管道一般应当沿现状道路或者规划道路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
第六十五条燃气设施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新建住宅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等项目,应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供电设施
(一)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与规模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宜避开住宅、学校、医院,与此类用地临近布置时,宜在用地之间设置绿化带进行隔离。
(二)新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宜采用(半)户内式。用地紧张或景观有特殊要求时,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合建,或经充分论证后可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或半地下变电站。
(三)新建10千伏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入地敷设或结合综合管廊敷设。
(四)开闭所、配电房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等统筹布置,避免零星布局。
第六十七条通信设施
需要建设移动通信设施的建筑物,应结合移动通信设施的建设方案同步配建。
新建通信设施项目中通信汇聚机房、移动通信基站宜结合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复合布置,通信运营企业可按需共享。通信基站落地塔宜采用多杆合一方式,并尽量布置于道路机非绿化隔离带内。
第六十八条环卫设施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市容环卫设施应依据专项规划,并充分结合现状条件,科学合理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二)住宅项目按300-500户配置1处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布置位置应考虑自然风向,便于投放、收运。鼓励采用密闭清洁屋的形式设置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面积为15-25平方米左右。
(三)鼓励公共厕所与其他环卫设施、绿化管理用房、城市驿站等合并设置。公共厕所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临近道路处,单独设置出入口,并配套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九条新建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政工程管线设计依据相关规划、《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并结合地块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市政工程管线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协调建设、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布置;鼓励建设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缆线管沟;在穿越铁路、河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宜建设综合管沟。
(三)工程管线布置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道路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城市道路宜两侧布置给排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
第七十条公共加油、加气、加氢、甲醇、充换电站等机动车能源供应服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综合设置,建设一体化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站。
第七十一条竖向设计应遵循自然地形,项目场地标高应与周边道路、地块标高相互协调,平顺相接,满足防洪排涝及管线设置要求。
第十章地下空间利用
第七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功能
主要建设交通、市政、防灾、商业等功能,适度建设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仓储等功能。
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开发功能应与地上开发功能保持协调,可围绕轨道交通站点,进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城市道路、绿地、广场下方的单独建设的地下空间开发优先满足城市市政、交通、防灾等基础设施功能。
第七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分层、有序开发的原则,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深层四个深度,应符合表10-1规定。
表10-1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指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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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深度(米) |
城市市政道路下部空间 |
建设用地下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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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 (0-负10) |
0-负2.5 |
市政管线、道路基础、地下步行道 |
市政管线、建筑物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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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2.5-负6 |
市政管线、地下步行道 |
市政管线、建筑物基础、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人防设施、公共通道、仓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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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6-负10 |
地下道路、地下步行道 |
建筑物基础、轨道交通辅助空间、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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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浅层 (负10-负30) |
轨道交通线路、生产储藏及防灾设施 |
建筑物基础、轨道交通站台、停车、交通集散、市政设施、生产储藏及防灾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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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深层 (负30-负50) |
预留物流管道 |
预留物流管道和设施、危险品仓库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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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 (负50以下) |
预留特种工程等远景开发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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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七十五条地下商业街的规划控制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地下商业街宜与公交枢纽等统筹建设,并与区域商业中心和商业综合体相协调,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二)地下商业街应布置清晰的交通指引和人行交通系统。
(三)地下商业街的规模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下商业街通行能力等因素。
第七十六条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符合下列控制要求:
(一)地下公共服务空间主要包括地下文化娱乐设施、地下体育设施、地下展览馆和集散广场等,单体建筑规模不宜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充分考虑地下人行交通疏散需求,宜与周边地下空间平层对接,尽量扩大对接面。
(三)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应开敞舒适,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有条件时设置下沉广场、采光槽、采光井等与地面保持空间联系,并采取景观处理手法提升地下空间品质。
第七十七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公共通道应与地面交通流线及地下的道路、建筑、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空间设施进行统筹设计,尽量减少出入口、风亭等必要的地面附属设施对地面景观、交通视线、绿化及地面步行环境的影响,并避让环境敏感建筑。
(二)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米。
(三)地下人行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净高不宜小于3.5米;
2.合理设置人行通道的长度,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四)高差较大的地下通道转换点应设置自动扶梯,减少地下通道的上下转换次数。
第七十八条地下空间出入口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与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疏散场地。
(二)地下空间出入口设计应简洁、通透、可识别。地下人行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和多种形式的风雨连廊,并与关联建筑物的出入口整体设计。
第七十九条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保证城市市政管线、道路交通、公园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
第八十条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采光和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
第八十一条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相邻建筑物设置。
第十一章综合防灾
第八十二条一般规定
(一)综合防灾包括防洪排涝、城市消防、防震减灾、人民防空、应急避难等。
(二)综合防灾设施布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平战结合、复合利用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防洪排涝
(一)长江、重大基础设施防洪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中心城区城市排水标准为雨水设计重现期3年。
(二)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及河流特征,综合考虑堤岸生态和景观要求后,确定河岸线形和堤防形式。
(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规划确定的城市行洪排涝沟渠、水系不得填占。
第八十四条城市消防
(一)消防救援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消防救援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救援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消防救援站辖区面积应按《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执行;
3.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要,可建设水上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二)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并应尽量靠近城市应急救援通道。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且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
2.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且距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上述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米;
4.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三)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
2.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3.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米;
4.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八十五条防震减灾
(一)城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抢险救灾、避难场所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重要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二)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十六条人民防空
(一)人防工程规划应符合《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和《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动办综〔2023〕14号)相关要求。
(二)地下空间建设应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互连互通,或预留地下连通口。人民防空工程应与相邻地下工程连通,或预留连通口。
第八十七条应急避难
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及广场、公园、停车场、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充分发挥平灾结合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应选择远离城市人群密集区,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应以下要求:
1.场地宜与两条交通通行状况良好的城市道路相邻,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出入口,宜设于地块不同方向。当条件限制,在地块同侧设置时,2个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0米;“急时”状态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2.规划布局应符合洁污分流、动静分区、流程便捷的原则。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等设施应设置在管控区内,管控区和污物出口位于基地内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区域,应独立设置并设置物理阻隔;
3.“平急两用”建筑与周围非“平急两用”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一定的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第十二章城市更新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修复、综合整治、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等目标的相关活动。
(一)对于城市更新范围内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建设用地,可与相邻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相邻项目(商品住宅除外)。
(二)鼓励土地建筑兼容使用。城市更新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可以按更新片区主用途确定,并结合项目特点、规模等细化其他规划用途;鼓励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复合配置,节约集约用地;允许围绕更新目标需求,增加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兼容性用地比例;产业用地更新时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九十条城市更新区,原则上新建住宅建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后的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l小时。日照标准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第九十一条允许建筑规模异地统筹。在测算改造成本和原地安置面积基础上,按照可实施和综合效益最优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更新单元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更新的建筑量可在更新单元内统筹布局。
非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包括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立体停车场(库)、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变配电、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等附属设施、景观休息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九十二条城市更新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后最小建筑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
城市更新区,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并满足第四章相关规定。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第九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城市公益性设施改扩建项目,在满足消防、安全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九十四条城市更新区,各类用地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相应规定的5个百分点。
第九十五条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经征求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在城市更新保护修复、综合整治类项目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设施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专题研究,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但不得损害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出让地块或做出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方案或行政许可实施。
第九十七条本规定由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马政〔20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马鞍山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2.马鞍山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3.马鞍山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指引
4.马鞍山市社区生活圈公共设施配置指南
5.马鞍山市开发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导则
附件1 马鞍山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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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用途 |
部分兼容 |
禁止兼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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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
有条件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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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住宅用地 (0701) |
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零售商业用地(090101),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医疗卫生用地(0806),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机关团体用地(0801)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零售商业用地(090101),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娱乐用地(0903),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科研用地(0802)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机关团体用地(0801)、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工业用地(1001),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娱乐用地(0903),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 |
相互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机关团体用地(0801),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医疗卫生用地(0806)、 社会福利用地(0807) |
相互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机关团体用地(0801),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 |
相互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娱乐用地(090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8),商务金融用地(0902),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物流仓储用地(1101),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工业用地(1001) |
|
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 |
相互兼容,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8),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零售商业用地(090101)、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08),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 |
居住用地(07),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工业用地(1001),物流仓储用地(1101) |
|
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
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商业服务业用地(09),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除机关团体和科研用地外) |
|
|
二类工业用地(100102) |
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
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110102),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防护绿地(1402)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除机关团体和科研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09) |
|
新型工业用地(100100) |
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防护绿地(1402)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除机关团体和科研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09) |
|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批发市场用地(090102),一类工业用地(100101),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商业服务业用地(09,除零售商业用和批发市场用地外) |
|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
零售商业用地(090101)、批发市场用地(090102),一类二类工业用地(100101、100102),道路用地(1207)、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公用设施用地(13),防护绿地(1402) |
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商业服务业用地(09,除零售商业用和批发市场用地外) |
注: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
(1)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宜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宜超过40%。
(2)“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等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附件2 马鞍山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1 地理位置:花山区及雨山区:东经118度30分,北纬31度41分。博望区博望镇:东经118度51分,北纬31度33分。博望区丹阳镇:东经118度44分,北纬31度35分。经开区:东经118度37分,北纬31度37分。慈湖高新区:东经118度32分,北纬31度43分。郑蒲港新区:东经118度20分,北纬31度37分。
1.2 日照基准年选取2001年。
1.3 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真太阳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真太阳时)。
1.4 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数据要求。
1.5 采样时间间隔选取1分钟。
1.6 日照计算时间的统计时间可分段累积计算,其中托儿所及幼儿园累计时间段不宜超过3段,其余建筑不宜超过2段。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5分钟,时间的输出结果应精确到分钟。
1.7 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3分钟以内视为允许偏差。
2 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2.1 各类窗户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的要求。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见附图1)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3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或墙体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起点(见附图1)。
2.4 封闭阳台应以阳台栏杆外缘为计算起点。
2.5 南外廊式建筑应以外廊栏杆外缘为计算起点。
2.6 居住空间主朝向存在2个以上(含2个)窗户时(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窗户的总宽度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不大于1.8米的,视为一个窗户进行计算;窗户的总宽度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大于1.8米的,按包含较大窗在内的任意1.8米宽度计算。
2.7 公共建筑按窗户实际宽度计算。
2.8 南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应以普通教室、活动室、寝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窗户投影到外廊的宽度计算。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外廊式建筑参考本条。
3 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3.1 除高度大于3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3.2 遮挡建筑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物,应纳入日照分析计算范围。
3.3 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明确遮挡影响。
3.4 现状住宅、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建筑、宿舍、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4.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4.1 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相关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资料基础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的数据要求。同时应包括:
(1)覆盖所有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测图或竣工图,数据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外轮廓尺寸(含屋顶楼梯间、电梯间、设备间、消防水箱、屋面构架、女儿墙顶高度、坡屋顶屋脊高度、檐口宽度、±0标高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户型、各层层高;有计算需要的窗户定位、阳台形式与尺寸等;
(4)以上日照分析资料均需提供计算机图形文件。
4.2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从以下途径获取:
(1)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依法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2)在建、已批未建项目的资料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或已审定的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已建成项目可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加盖档案复印与原件一致章。当现状建筑与档案资料不一致时,建筑的高度、外轮廓等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以档案资料为准。
5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要求
5.1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个人)、受托单位、完成时间和签字签章);
(2)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3)日照分析所采用软件名称及其版本;
(4)日照分析方法、各项参数;
(5)日照分析项目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周边已建建(构)筑物情况、地形等),拟建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楼栋编号、规划用途、层数、高度、正负零标高等);
(6)日照分析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7)日照分析结论。对有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应计算出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给出相应的比对结论。
(8)日照分析附图: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日照分析计算图。
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应包括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地形,并包含计算范围内所有建筑模型、楼栋编号、高度、规划用途、层数等。
日照分析计算图应包括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的地形、详细日照时数、计算高度、分析计算对比图等。
5.2 《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
(2)复核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复核意见。
5.3 建设单位(个人)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4 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建设单位(个人)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
5.5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的业务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6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复核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资料和日照分析、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7 名词解释
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
日照分析遮挡建筑指对被遮挡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附图:1.阳台日照计算起点示意图
2.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3.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4.大寒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5.冬至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图1
阳台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示意图
附图2
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图3
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图4
大寒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图5
冬至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件3 马鞍山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指引
1 一般规定
1.1 平面交叉口应进行红线控制,包括展宽宽度、展宽形式、展宽段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转角部位规划等指标。
1.2 平面交叉口规划应优先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空间,在交叉口范围内原则上不压缩。
1.3 平面交叉口规划需统筹考虑慢行过街方式,需保障交叉口慢行一体化设计所需空间。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主干路道路交叉口,没有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在人行横道设置安全岛。
1.4 交叉口附近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与展宽段一体化设计。
1.5 对于畸形交叉口(T型、X型、Y型等)、错位交叉口、多路交叉口以及特殊节点(商业中心、学校、医院以及交通通行需求较大的交通场站设施等)交叉口应单独论证规划方案。
2 交叉口分类
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等级、道路功能、道路红线宽度细化分类,如表1所示。本指引重点面向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其中快速路交叉口考虑辅路与被交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快速路辅路参照Ⅲ级主干路);城区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根据《马鞍山市城区路网专项规划》研究成果确定的城市道路等级确定交叉口参数,未明确道路等级的参照Ⅰ级主干路。
表1 交叉口分类
|
相交道路 |
快速路 |
Ⅰ级 主干路 |
Ⅱ级 主干路 |
Ⅲ级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红线≥20米 |
支路红线<20米 |
|
快速路 |
快-快 交叉口 |
快-主交叉口 |
快-次 交叉口 |
快-支交叉口 |
|||
|
Ⅰ级主干路 |
快-主 交叉口 |
主-主交叉口 |
主-次 交叉口 |
主-支交叉口 |
|||
|
Ⅱ级主干路 |
|||||||
|
Ⅲ级主干路 |
|||||||
|
次干路 |
快-次交叉口 |
主-次交叉口 |
次-次 交叉口 |
次-支交叉口 |
|||
|
支路红线 ≥20米 |
快-支 交叉口 |
主-支交叉口 |
次-支 交叉口 |
支-支交叉口 |
|||
|
支路红线 <20米 |
|||||||
注:快速路红线以《马鞍山市快速路方案设计》成果为准,辅道与相交道路的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可参照Ⅲ级主干路推荐参数值选取。
3 平面交叉口展宽宽度基本参数
3.1 平面交叉口展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均应展宽。
(2)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通畅、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一般不展宽;当特殊情况有必要采用信号控制时,需结合实际需求单独论证。
(3)次-支交叉口应根据支路红线宽度分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支路红线≥20米时,需展宽;当支路红线<20米时,不展宽;
(4)支-支交叉口一般不展宽,当特殊情况有必要采用信号控制时,需结合实际需求单独论证。
(5)新建平面交叉口规划设有公交港湾站时,公交站台应优先在交叉口出口道进行一体化拓宽设置,出口道需增加1条公交港湾专用车道,车道宽度3米。
3.2 平面交叉口展宽宽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平面交叉口展宽宽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主干路 |
Ⅱ级主干路 |
Ⅲ级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红线 ≥20米 |
支路红线 <20米 |
|
主-主 |
10 |
10 |
10 |
—— |
—— |
—— |
|
主-次 |
10 |
10 |
10 |
10 |
—— |
—— |
|
主-支 |
7 |
7 |
7 |
—— |
3 |
3 |
|
次-次 |
—— |
—— |
—— |
10 |
—— |
—— |
|
次-支 |
—— |
—— |
—— |
3 |
3 |
—— |
|
支-支 |
—— |
—— |
—— |
—— |
3 |
3 |
注:(1)表中均为信号控制交叉口,若为无控制交叉口(B类)、环形交叉口(C类),则不需展宽。
(2)当道路空间相对富余时,可适当压缩中分带、侧分带空间进行展宽。
(3)学校、医院、大型商超以及交通通行需求较大的交通场站设施等周边信号控制的次-支、支-支交叉口结合实际需求单独设计,其中支路红线展宽不小于21米(3+2.5+3.25×2+3.5+2.5+3=21米)。
(4)未规划设置公交港湾站的主-主、主-次、次-次交叉口,展宽宽度由10米调整为7米。
4 平面交叉口展宽长度基本参数
根据用地情况、街区尺度和交通运行特征,按照生活区和工业区两种不同分区分别确定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4.1 生活区内需要展宽的平面交叉口,其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 生活区展宽段长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主干路 |
Ⅱ级主干路 |
Ⅲ级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120 |
100 |
85 |
—— |
—— |
|
主-次 |
100 |
90 |
75 |
60 |
—— |
|
主-支 |
70 |
60 |
55 |
—— |
30 |
|
次-次 |
—— |
—— |
—— |
60 |
—— |
|
次-支 |
—— |
—— |
—— |
50 |
30 |
|
支-支 |
—— |
—— |
—— |
—— |
30 |
表4 生活区展宽渐变段长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主干路 |
Ⅱ级主干路 |
Ⅲ级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50 |
45 |
40 |
—— |
—— |
|
主-次 |
40 |
35 |
30 |
30 |
|
|
主-支 |
30 |
25 |
20 |
—— |
20 |
|
次-次 |
—— |
—— |
—— |
30 |
|
|
次-支 |
—— |
—— |
—— |
25 |
20 |
|
支-支 |
—— |
—— |
—— |
—— |
20 |
注:(1)主-支展宽主要指采用信号控制时,推荐参数值选取。
(2)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支路按上述参数展宽,20米以下支路原则上不进行展宽。
4.2 工业区内需要展宽的平面交叉口,其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表5 工业区展宽段长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主干路 |
Ⅱ级主干路 |
Ⅲ级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100 |
90 |
85 |
—— |
—— |
|
主-次 |
90 |
80 |
75 |
60 |
—— |
|
主-支 |
60 |
60 |
55 |
—— |
30 |
|
次-次 |
—— |
—— |
—— |
60 |
—— |
|
次-支 |
—— |
—— |
—— |
50 |
30 |
|
支-支 |
—— |
—— |
—— |
—— |
30 |
表6 工业区展宽渐变段长度(单位:米)
|
交叉口 |
Ⅰ级主干路 |
Ⅱ级主干路 |
Ⅲ级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主-主 |
50 |
50 |
40 |
—— |
—— |
|
主-次 |
40 |
40 |
30 |
40 |
|
|
主-支 |
30 |
30 |
30 |
—— |
20 |
|
次-次 |
—— |
—— |
—— |
30 |
—— |
|
次-支 |
—— |
—— |
—— |
30 |
20 |
|
支-支 |
—— |
—— |
—— |
—— |
20 |
注:(1)主-支展宽主要指采用信号控制时,推荐参数值选取。
(2)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支路按上述参数展宽,20米以下支路原则上不进行展宽。
5 平面交叉口展宽形式
当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优先推荐两侧对称布置,展宽形式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生活区展宽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取值示意图
图2 工业区展宽宽度、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取值示意图
6 交叉口选型及管控类型
平面交叉口按照“高效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高等级道路节点形式。交叉口选型及管控类型如表7所示。
表7 交叉口选型及管控类型
|
相交道路 |
交叉口选型 |
|
|
应选类型 |
可选类型 |
|
|
快速路-快速路 |
立A |
|
|
快速路-主干路 |
立B |
立A或立C |
|
快速路-次干路 |
立C |
立B |
|
主干路-主干路 |
平A1(灯控) |
立B类中的下穿型菱形立交 |
|
主干路-次干路 |
平A1(灯控) |
|
|
Ⅰ级主干路与支路 |
平B1(右进右出) |
平A1 |
|
Ⅱ级主干路与支路 |
平B1(右进右出) |
平A1 |
|
Ⅲ级主干路-支路 |
平B1或平B2 (右进右出或减速让行) |
平C或平A1 |
|
次干路-次干路 |
平A1(灯控) |
|
|
次干路-支路 |
平B2(减速让行) |
平C或平A1 |
|
支路-支路 |
平B2或平B3(减速让行) |
平C或平A2 |
7 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规划基本参数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具体如图3所示。
表8 城市道路交叉口切角线最小控制参数(单位:米)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快速路 |
立交 |
立交(25) |
25 |
15 |
|
主干路 |
立交(25) |
立交(25) |
25 |
15 |
|
次干路 |
25 |
25 |
20 |
15 |
|
支路 |
15 |
15 |
15 |
10 |
图3 交叉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图
8 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宜以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作为控制标高,按照“交叉口标高一体化”原则,充分考虑规划道路空间线形的特点,综合确定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主要控制因素包括:
(1)规划控制标高;
(2)相交道路标高衔接;
(3)周围建筑物进出口标高;
(4)满足排水和管线埋设的要求。
附件4 马鞍山市社区生活圈公共设施配置指南
1社区生活圈要素构成
社区生活圈要素体系由服务设施体系和关联支撑体系构成。服务设施体系包括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其中,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保障、商业服务、公共安全八类设施要素。关联支撑体系由与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密切相关的设施构成,包括公园绿地、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和开闭所等市政设施要素。
服务设施和关联支撑要素,按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应建项目、按需配建项目。应建项目为严格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公平的原则予以落实;按需配建项目为根据居民多元需求选择性配置的设施,根据情况可由政府主导、也可通过市场运作或社会参与的方式予以落实。
2 社区生活圈分级与设置引导
马鞍山社区生活圈按“15分钟、5-10分钟、居住街坊”三个层级构建。
2.1 15分钟社区生活圈公共设施的设置引导
2.1.1 15分钟社区生活圈结合街道、镇行政管理单元,服务人口3-5万人,重点配置需要一定数量人口支撑、具有一定能级的服务设施要素。
在城市新建地区,宜结合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街道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邻里中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实现居民在步行15分钟以内可达。
在城市更新地区,因用地条件受限,可结合实际分散布局各类设施,满足邻里中心功能要求。在保障设施功能的基础上,建筑规模可根据客观条件适度降低。公共设施要素可在布局合理的情况下与其他开发项目复合建设。
2.1.2 邻里中心包括综合服务中心和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保障、社区商业服务等设施。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等设施。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
邻里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符合附表要求。
2.1.3 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5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宜与文化活动广场、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社区固定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设施。
2.1.4 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邻里中心及其社区公园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在停车设施缺乏地区应充分利用操场的地下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操场和体育场馆可设置独立出入口,对外开放。开闭所宜结合邻里中心、绿地等布置。
2.2 5-10分钟社区生活圈公共设施的设置引导
2.2.1 5-10分钟社区生活圈服务人口0.5-1.5万人,重点配置经常性使用和面向老人、儿童的服务设施要素。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游园共同形成服务中心,服务半径300-500米,实现居民在步行5-10分钟内可达。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2.2.2 服务中心的公共设施鼓励通过独立方式配建,城市更新地区也可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服务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附表3.2的规定设置,在保证基本功能外,服务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2.2.3 游园用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12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兼容文化、体育活动、小型商业功能,宜临近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站。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设施。当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2.3 居住街坊级生活圈公共设施的设置引导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150—250米内的1000—3000人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本街坊的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物业综合服务站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其配置需保障服务半径,实现居民在步行3分钟内可达。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附表的规定设置。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表1 5-10分钟生活圈、15分钟生活圈公共设施类型一览表
|
设置层次 |
15分钟生活圈 (3-5万人) |
5-10分钟生活圈 (0.5-1.5万人) |
街坊级 (1000-3000人) |
|
|
1 |
医疗卫生设施 |
卫生服务中心 (含门诊部)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
2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养老院、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 |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
3 |
公共文化设施 |
文化活动中心 |
文化活动站、社区书屋 |
—— |
|
4 |
体育设施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小型体育公园、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健身中心、健身步道 |
儿童、老人活动场地,全民健身设施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邻里中心服务中心、司法所、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物业综合服务站 |
|
6 |
教育设施 |
高中、初中、小学 |
幼儿园 |
—— |
|
7 |
商业服务设施 |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邮政支局、揽投部 |
社区商业网点(含社区食堂)、菜市场/生鲜超市 |
便利店(菜店、日杂等)、快件服务用房、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
8 |
其他设施 |
派出所、15分钟生活圈固定避难场所 |
社区警务室、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
—— |
表2 15分钟生活圈公共设施配置表
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医疗卫生设施 |
卫生服务中心(含门诊部) (★) |
集预防保健、全科医疗、妇幼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指导于一体。可含老人和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 |
2000 |
1500 |
宜独立占地(一般3-5万人设一处,人口大于5万人的街道或1个服务中心满足不了15分钟生活服务圈的街道可增设1个,区办医院所在街道(单元)可不再新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状除外)。 |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养老院(★) |
以服务中度衰弱老人为主、提供协助生活服务,公办公营或公办民营,优先服务于中低收入以下老人和空巢老人。 |
中型(151-300床位)、小型(≦1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35平方米 |
每床位用地面积35—50平方米 |
宜独立占地,应有室外活动庭院; 旧城可适当降低标准,旧城床位规模不少于50床,旧城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本标准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 (★) |
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为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对周边家庭失能老年人的照顾者提供照护培训,组织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估,组建高性价比的社会化家政服务和老人家庭生活照料队伍,组织健康老人社会文化活动,兼顾街镇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功能。 |
1000 |
—— |
可合建,每个街道设置一处; 老龄化程度>20%的地区宜按比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其中老龄化程度指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占总常住人口的比例。 鼓励与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合建。 |
|
|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 (☆) |
为婴幼儿卫生保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育儿支持。 |
1000 |
宜每个街道设置一处。 |
||
综合服务中心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公共文化设施 |
文化活动中心 (★) |
图书阅览(含自修室)、公共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厅、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排练厅、书画创作室、球类、棋类等。其中综合性文化站包括:社区艺术展示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多功能厅、排练厅、辅导培训、图书阅览、书画创作等功能室。 |
3000 |
3000 |
应建不低于1000㎡的综合性文化站。 |
|
体育设施 |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多功能运动场地和同等规模球类场地。 |
—— |
3150—5620 |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置,并设置篮球、排球、5~7人制足球场地。 |
|
小型体育公园(☆) |
—— |
—— |
—— |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与大型居住小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合配置小型体育公园。 |
|
|
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
具备多种健身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综合体育场(馆)或健身馆 |
2000—5000 |
1200—15000 |
应具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能训练和体质检测等用房。 |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邻里中心服务中心(★) |
包含行政管理以及党建服务功能用房,按需设置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组织孵化平台、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咨询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
1000 |
800 |
—— |
|
司法所(★) |
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等。 |
80 |
—— |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 |
|
|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
求职登记、职业技能讲座体验、创业咨询等。 |
100 |
—— |
—— |
|
|
社会福利和保障设施 |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 (☆) |
为婴幼儿卫生保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育儿支持。 |
1000 |
—— |
每个街道设置一处。 |
|
商业服务设施 |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
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需求和品质消费需求的商品和便利服务。必备型业态主要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生鲜超市(菜店)、报刊亭、小吃中心、长者食堂、早餐店等餐饮设施、维修、美容美发店、洗染店、药店、家庭服务、冲印店、前置仓。选择型业态主要包括图书音像店、照相馆、洗浴、休闲娱乐、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特色餐饮店、烘焙店、书店、培训教育点、旅游服务点、保健养生店、鲜花礼品店、茶艺咖啡馆、宠物服务站等。 |
1500 |
—— |
—— |
|
邮政支局(☆) |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
300—400 |
—— |
邮政支局和揽投部宜合并建设,总建筑规模宜控制在600-800平方米。 |
|
|
揽投部(☆) |
提供邮政投递和揽收服务。 |
300—400 |
—— |
邮政支局和揽投部宜合并建设,总建筑规模宜控制在600-800平方米。 |
|
教育设施
|
设置项目 |
服务人口 (万人) |
服务半径(米)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高中(★) |
10 |
—— |
—— |
生均用地≥30 |
15-25人/千人 50生/班 24-36班 |
|
初中(★) |
3 |
1000 |
—— |
生均用地≥25 |
20-35人/千人 50 生/班 24-36 班 |
|
小学(★) |
1.5—1.8 |
500 |
—— |
生均用地≥22 |
40-70人/千人 45生/班 24-36班 |
其它设施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 (平方米) |
||||
|
交通设施 |
公共机动车停车场(☆) |
——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配建标准进行配置 |
—— |
宜结合邻里中心及社区公园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
|
公交首末站(☆) |
—— |
—— |
不低于2000,在用地紧张地区不应低于1000 |
宜结合邻里中心、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
|
|
市政公用设施 |
开闭所(☆) |
—— |
200—300 |
500 |
宜沿市政道路布置,与建筑合建并满足进出线需求。 |
|
公厕(☆) |
—— |
60-100 |
—— |
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鼓励公园绿地内建设含有管理间的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
|
公园绿地
|
社区公园(★) |
用地面积1—2公顷,宽度不宜小于50米,绿地率不得低于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得低于60%,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在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应建设海绵型公园。绿地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平方米)、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外活动设施等合并设置,可兼顾作为社区固定避难场所。地下空间可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综合开发项目。 |
公共安全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 (平方米) |
|||
|
派出所(★) |
—— |
1000 |
1000 |
—— |
|
15分钟生活圈固定避难场所(★) |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中短期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
—— |
2000—10000 |
—— |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必须应配建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按需配建的公共设施。
邻里中心用地规模2—4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1—2公顷、社区公园1—2公顷。
表3 5-10分钟生活圈公共设施配置表
服务中心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健康咨询、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 |
150—300 |
—— |
每个服务中心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5-10分钟生活圈可不再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现状除外)。 |
|
公共文化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
设置书报阅览、书画、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娱、音乐欣赏、茶座、老年活动室、亲子活动室等,其中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设置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排练等功能区。 |
300 |
—— |
必备功能不应低于100米2。 |
|
社区书屋(☆) |
提供书籍报刊阅览、售卖、交流、茶座等功能的场所。 |
宜为100 |
—— |
—— |
|
|
体育设施 |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多功能运动场地和同等规模球类场地。 |
—— |
1310—2460 |
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足球场地。 |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和同等规模球类场地。 |
—— |
770—1310 |
宜配置半场篮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 |
|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 |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
—— |
150—750 |
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
|
|
社区健身中心(★) |
具备多种健身设施的用房。 |
按人均0.15,不低于750 |
—— |
选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 |
|
|
健身步道 (☆) |
进行散步、健步走、跑步等活动。 |
—— |
—— |
可结合绿地设置。 |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
含社区服务大厅,设置社会救助便民咨询窗口(服务台);含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活动室、综治中心及其它基层社区便民利民项目等。 |
600 |
500 |
每百户30㎡。 |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 (★) |
为日托老人配置的设施,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配置必要交通工具;提供上门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呼救、生活咨询、助餐和送餐、文体活动、心理关爱和保健服务,开展学习活动。 |
≥350 |
—— |
应优先在服务中心用地集中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中心无法配齐的指标在街坊层级补足,可合建。 |
|
托儿所(★) |
服务三周岁以下婴幼儿。 |
240/每班 |
—— |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已建居住(小)区应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育标准补齐托育服务设施。 |
|
|
商业服务设施 |
社区商业网点(含社区食堂)(☆) |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家庭服务。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等。 |
600(社区食堂≥100) |
—— |
—— |
|
菜市场/生鲜超市(☆) |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副食品、水果、熟食、净菜等售卖。 |
独立菜市场建筑面积750、合设生鲜超市建筑面积2000 |
—— |
—— |
|
教育设施
|
设置项目 |
服务人口(万人) |
服务半径(米)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 (平方米) |
||||
|
幼儿园(★) |
1 |
300 |
—— |
生均占地面积≥18 |
20-35人/千人 30生/班 6-12班 |
其它设施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交通设施 |
公共机动车停车场(☆) |
——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配建标准进行配置 |
—— |
宜结合邻里中心及社区公园绿地设置在地下,以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
|
市政公用设施 |
公厕(☆) |
—— |
60-100 |
—— |
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鼓励公园绿地内建设含有管理间的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配建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按需配建的公共设施。
服务中心用地规模0.9—1.2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5000—8000平方米,游园不小于4000平方米。
表4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配置表
|
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规定 |
|
|
建筑规模(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
|
物业综合服务站(★) |
以物业为主体的智能小区安防、建筑与设备维修、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健康小屋、智能养老设施、消防设施联网管理、通过信息化预约等手段提供家政服务等。 |
不小于150 |
—— |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低于150平方米的按照150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为日托老人配置的设施,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配置必要交通工具;提供上门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呼救、生活咨询、助餐和送餐、文体活动、心理关爱和保健服务,开展学习活动。 |
不小于350 |
—— |
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含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在服务中心用地设置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中心无法配齐的指标在街坊层级补足。 |
|
儿童、老人活动场地(☆) |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 |
170—450 |
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
|
全民健身设施(★) |
器械健身、健身路径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
—— |
—— |
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宜结合绿地设置。 |
|
便利店(菜店、日杂等)(☆) |
居民日常生活开销。 |
50—100 |
—— |
1000—3000人设置一处。 |
|
快件服务用房(☆) |
提供快递代收、代寄、代存服务的场所。 |
不小于25 |
—— |
应满足公共安全紧急事件时期“无接触”配送需求,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处或具有独立对外出入口的位置,设置于在地面层可独立使用的房屋,方便居民用户收取。 |
|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 |
—— |
—— |
智能信包箱的格口总数应大于或等于户数,优先布置于快件服务用房内。 |
|
街坊绿地(★) |
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
—— |
—— |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在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6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宽度不应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兼容儿童、老人活动场地。 |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配建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按需配建的公共设施。
附件5 马鞍山市开发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导则
1配套体系构建
1.1 生活性配套设施
落实《马鞍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市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四级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构建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体系。
1.2 生产性配套设施
规划构建“单元(工业邻里中心)—邻里(邻里汇)”两级服务设施体系。原则上按照1.0-3.0千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工业邻里中心、0.5-1.0千米的服务半径设置邻里汇。其中,工业邻里中心包含必备型生活性设施以及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配套设施,邻里汇主要满足职工日常生活的多元化需求。
在必备型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提供选择型设施。各开发园区(含新型功能区)在详细规划层面按照本标准因地制宜配置配套设施。
2 配置标准
生活性配套设施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配置。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考虑马鞍山开发园区(含新型功能区)的实际情况和人员分布密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内容和规模,详见附表1、附表2。化工园区配套设施应满足安全、环保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配置。
2.1 工业邻里中心配置标准及规模
建议工业邻里中心用地规模为0.7-2.0公顷,建筑规模为1万-2万平方米。根据三类单元特征,分类精准确定工业邻里中心的配置标准及规模。
科创单元:基于吸引人才、创新发展的理念,合理配建设施,提供创业空间、孵化场所,鼓励设置共享会议室、共享广场等弹性空间,营造园区的活力氛围。建议工业邻里中心的建筑规模控制在2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生活性配套设施为1万平方米左右,生产性配套设施为1万平方米左右。
制造单元:从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角度出发,公共设施配建需兼顾职工和企业的发展诉求,加强酒店、会议、展览营销等生产性配套设施配置。建议工业邻里中心的建筑规模控制在1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生活性配套设施为0.3万平方米左右,生产性配套设施为0.7万平方米左右。
产城单元:积极推进要素互动和社区建设相结合,企业和社区共同完善配套设施,激发单元经济价值和活力。建议工业邻里中心的建筑规模控制在1.7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生活性配套设施为1万平方米左右,生产性配套设施为0.7万平方米左右。
2.2 邻里汇配置标准及规模
邻里汇鼓励复合设置,建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0.2万-0.3万平方米,不宜超过0.5万平方米。便民型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为0.1万-0.2万平方米,生产性配套设施宜按需设置。
3 布局模式
根据相对集中和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相对完整的地区布置商务酒店、文体和商业设施等集中型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就业密度,通过局部厂房改造、楼宇复合等方式,网络化植入咖啡厅、便利店等网点型设施。
4 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利用
坚持公共交通引导和生态环境引导的开发模式,推动工业邻里中心、邻里汇结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场站、公交接驳点以及滨水、环山等环境较好的开敞空间建设。
设施配建可采用独立占地或综合设置的方式布局,促进设施向工业邻里中心、邻里汇集中设置,提高设施利用率,激发园区活力。功能关联度高的服务设施可相邻布局或复合建设,鼓励文化活动、体育健身、商业服务等生活性配套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兼容设置;居住生活、健康管理、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空间等生活性配套设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其他生活性配套设施兼容设置。鼓励制造、物流仓储与研发、设计、创意、办公等用途混合,促进商务办公、科研孵化等生产性配套设施与其他生产性配套设施兼容设置。
表1 工业邻里中心配建标准及规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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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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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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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配套 设施 |
居住生活 |
职工宿舍(☆) |
居住功能,包括四人间、两人间、单间等 |
≥5000 |
—— |
15-20平方米/人、40-60平方米/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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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 |
社区服务 |
200- 500 |
3000-10000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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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 |
文化活动中心(★) |
图书阅览、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等,宜包括儿童之家服务功能 |
—— |
500-2000 |
可综合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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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场、文化展示馆(☆) |
表演聚会展示等活动;历史文化宣传及教育等,可兼有兴趣培训、技能辅导、课外拓展等培训功能,以及影剧场功能和图书阅览等功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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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 |
多功能运动场地(★) |
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等 |
—— |
500-2000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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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 |
多种健身设施,以及体能训练和体质监测等 |
可综合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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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 |
卫生服务中心(★) |
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 |
—— |
500-2000 |
应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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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中心、专科医院、经营性诊所、心理咨询室(☆) |
常见病、多发病、职业病的门诊诊断、基本治疗、心理咨询、健康体检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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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
育儿园(含亲子园)(★) |
育儿园:专为未满三岁的儿童提供照顾及训练服务。让儿童发展社交、体能及认知技巧; 亲子园:以教师指导、家长与幼儿共同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培养家长科学的亲子教育方式 |
100- 500 |
—— |
可综合设置 |
||
|
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
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医疗护理、文教体娱、紧急援助等 |
100- 5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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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配套设施 |
商业服务 |
餐厅(★)、食堂(★)、早餐店(★)、特色餐饮(☆)、蛋糕烘焙(☆)、茶艺咖啡(☆)等餐饮服务设施 |
≥500 |
3000-100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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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店(★)、超市(★)、文化用品店(★)、服装店(☆)、商场(☆)等零售购物设施 |
≥15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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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美容美发店(★)、维修点(★)、洗衣房(★)、邮政所(★)、药店(★)、银行(★)、水果店(☆)、储蓄所(☆)、移动营业厅(☆)、汽车保养(☆)、网吧(☆)等生活便利设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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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健身中心(☆)、瑜伽室(☆)、书吧(☆)、会所(☆)、俱乐部(☆)等休闲娱乐设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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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辅导(☆)、幼托中心(☆)等教育设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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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开闭所(★) |
—— |
—— |
200-300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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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厕(★) |
—— |
60- 1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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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
——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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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 |
公园、游园(★) |
—— |
—— |
10000-20000 |
应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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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慢行绿道(☆) |
——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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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出行 |
公共停车场(★) |
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等 |
按照相关主管部门配建标准规定进行配置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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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
园区服务中心、行业协会(☆) |
园区工作服务站,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及行业管理等 |
7000-100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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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职业学校、培训中心、人才市场(☆) |
求职登记、职业技能讲座体验、创业咨询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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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配套设施 |
商务办公 |
酒店、商务中心、会议中心、法律咨询、中介服务、分包公司、风险投资、创投资金、金融保险、广告图文(☆) |
商务洽谈、信息分享、接待、金融、财税、法律等 |
7000-10000 |
—— |
可综合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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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交流 |
物流中心、交流中心、营销展示中心、路演推广(☆) |
技术合作、展示交流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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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孵化 |
科技孵化器、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信息中心、体验中心、质量评测中心、评估认证中心(☆) |
企业孵化服务,包括研发、监测、试制、评估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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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示必备型设施;☆表示选择型设施。
(2)工业邻里中心的必备型设施可结合15分钟生活圈统筹设置,并满足《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3)居住配套设施应在详细规划层面按照园区规划人口和配置标准设置,可结合园区周边统筹布局。引导公交接驳点与工业邻里中心或邻里汇统筹设置。
表2 工业邻里汇配建标准及规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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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项目 |
内容 |
每处一般规模 |
配置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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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 (平方米) |
用地规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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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配套设施 |
文化活动 |
文化活动站(★)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
100- 300 |
1000-2000 |
—— |
可综合设置 |
|
报刊亭、网吧(☆) |
书籍报刊阅览、售卖、交流、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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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等 |
150- 3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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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步道(☆) |
散步、健步走、跑步等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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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预防、医疗等 |
150- 3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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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
150- 300 |
—— |
可综合设置 |
||
|
托管中心(含儿童之家)(★) |
托管中心:提供3-12周岁的幼儿、儿童托管服务。 儿童之家:为儿童提供文体活动和阅读娱乐场所,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场所 |
100- 2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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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设施 |
食堂、快餐店等餐饮服务设施(★) |
200- 4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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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小型超市、文化用品店等零售购物设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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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美容美发店、维修点、洗衣房、邮政所、药店、银行、快递网点等生活便利设施(★)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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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
警务室(★) |
—— |
40- 6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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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 |
配置消防器材,提供扑救初期火灾、日常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服务功能 |
——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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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配套设施 |
其他 |
公厕(★) |
—— |
60- 100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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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移动通信基站(★) |
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
——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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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站(★) |
收集居民和单位产生的垃圾,带有专用垃圾收集设备 |
—— |
80 |
宜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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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服务用房(★) |
快递代收、代寄、代存服务 |
25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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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出行 |
公共停车场(★) |
—— |
按需配置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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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交流中心(☆) |
技术合作、展示交流等 |
按需配置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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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公 |
会议室、展览室、咨询室(☆) |
商务洽谈、接待等 |
按需配置 |
—— |
可综合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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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孵化 |
研发中心、体验中心(☆) |
小型企业孵化服务等 |
按需配置 |
—— |
可综合设置 |
||
备注:(1)★表示必备型设施;☆表示选择型设施。
(2)邻里汇的必备型设施可结合5—10分钟生活圈统筹设置,并满足《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引导公交接驳点与工业邻里中心或邻里汇统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