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组成。
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推荐市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人选,由市司法局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任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法律顾问成员的聘期为五年。
第三条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工作便利。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十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局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7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