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2008/10/28 1.4w 阅读 373 点赞

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慈湖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原按《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的费用,余额部分退还本人。

二、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原农保待遇不再享受,其农保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城镇老年居民出生年月与居民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现行户口登记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四、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经批准并缴费后,才能按《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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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