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09]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参保企业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调整,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未参保企业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由所在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负责调整。
五、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死亡人员遗属抚恤金参照上述标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整。
二OO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