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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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12/30 1.2w 阅读 145 点赞

当涂县、各区、各有关单位:

为在军转安置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透明度,形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择岗靠高分,高分靠业绩”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有关精神,对我市计划安置的转业干部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现将《马鞍山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当年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担任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二、考核

考核根据转业干部的档案,按照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因素,以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

(一)基础分

1、转业干部入伍地是我市市区的15分。

2、转业干部在我市驻军部队服役满5年的3分,满10年的6分,15年以上的10分。

3、转业干部与配偶结婚时,配偶户口在我市市区的5分。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分值计分,不累计计分。

(二)军龄分

以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军龄每满1年为3分。

入伍时间以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记载的时间为准。转业截止时间以部队移交档案的最后时间为限(当年的3月底)。

从地方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入伍的,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每满1学年为2分。

(三)职务分

按转业时职务不同,职务分设定为:排职3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9分,正营职11分;技术14级3分,技术13级5分,技术12级7分,技术11级9分,技术10级11分,技术9级12分,技术8级13分。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移交档案时职务计分。

1、转业干部和技术干部任现职时间以档案中的任免机关批准日期为准。口头任命或代理职务的不计分。

2、转业时任现职满3年加0.5分,以后每满1年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转业干部任现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3、因犯错误免职、降职的,以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四)学历分

转业干部取得中专毕业证书的1分,大专毕业证书的3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5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10分,博士生毕业证书的2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五)奖励分

1、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获三等功每次加3分,获二等功每次加10分,获一等功每次加15分,获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获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30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八位的,每次加15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1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多次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3分。

加分以档案中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为依据。因同一事迹获不同奖励等次的按最高奖励等次加分,不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奖励等次的累计计分。

2、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加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

3、参战加10分。加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

(六)惩戒分

1、军纪处分。警告每次减5分,严重警告每次减7分,记过每次减9分,记大过每次减12分,降职(衔、级)每次减16分,撤职减20分。

2、党纪处分。警告每次减5分,严重警告每次减7分,撤销党内职务减9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2分,留党察看两年减16分,开除党籍减20分。

减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考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事政治、公共管理、经济理论基本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处理与写作等。

2、考试方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

四、考核考试计分合成

考核分和考试分单独计算,综合相加。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名转业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转业干部安置的依据。

五、安置程序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军转安置工作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转业干部考核分。

2、组织笔试,确定每名转业干部考试分。

3、将考核考试分按比例合成。

4、公布每名转业干部考核和考试分。

5、公布当年的计划安置单位,并由每名转业干部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自主选择单位。

六、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