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和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慈湖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待遇等的审核支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帐,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指定银行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本人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发放存折。
(五)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时,应认真填写《马鞍山市失业职工补贴培训、求职(创业)登记表》,并须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培训需求安排的相关技能培训。不按规定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暂停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6、自谋职业的。
二、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门诊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患病住院须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承担失业职工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具有住院治疗资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确需转院的,须持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失业人员转诊审批表》,办理转院手续。
(四)失业人员住院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失业人员应在住院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入院通知书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住院补助手续。因急诊就医的,应于入院后3日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住院补助申请手续。在医疗终结后10日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病人费用清单、《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核算住院医疗补助金金额并开具单证,给予一次性支付。
(六)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未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2、失业人员由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致伤致病的;
3、失业人员因对方主要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
4、失业人员正常体检、注射疫苗、进行婚前检查的;
5、失业人员申领医疗补助金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死亡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办理,并要求出示下列材料:
1、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3、失业人员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以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一)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应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供的资料,以及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农民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一次性领取。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出我市时,经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接收证明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并按规定将其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介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转入我市的失业人员,对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上述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