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切实做好学校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528号)等文件,现将2010-2011学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市、区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在编教职工,包括七级及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时间安排
2010年-2011年各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自2011年6月上旬开始,至2011年9月20日结束。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内容与标准应侧重于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教职工,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三)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等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各岗位类别、等级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各学校在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的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总结本学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对七级和八级职员进行民主测评。其他人员是否测评,由单位视情况而定。
(二)学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学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议。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至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在填入考核等次的《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学校在表内注明有关情况,考核结果有效。
未参加学年度考核或本人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由学校代其填写《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表内注明情况。
五、复核与申诉
教职工被确定为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的,或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做出之前,仍按照原考核结果执行。
六、评优比例
各学校学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严格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的在编教职工人数的15%以内(不含六级及以上职员),任何学校不得超比例上报优秀等次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评优比例一般应分开测算,互不挤占。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审核备案
区属学校的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材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材料包括:
1.学校2010-2011学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2.《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须用16开纸正反印制);
3.《2010-2011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附件2);
4.《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附件3,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同时上报电子表格)。
各学校应于9月20日前,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上报考核材料。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已实施绩效考核的学校,按照马教〔2009〕76号文件精神确定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等次。
(二)新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各学校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四)本学年度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五)教职工由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教职工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一学期的,不参加本学年度考核。
(六)教职工在本系统学校之间借用的,由借出学校组织考核并确定等次(借用学校提供表现情况)。本学年度从外地或外校调入的教职工,由调入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原单位提供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七)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学校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八)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年度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学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九)受警告处分教职工处分当年的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学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十、有关要求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考核纪律,完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对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要加强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考核工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将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考核工作不规范或敷衍走过场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2011学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
3.《教职工2010-2011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