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1/05/15 1.1w 阅读 132 点赞
当涂县、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博望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精神,为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所附实施方案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就业失业动态管理的重大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组织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严格发放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市县区、开发区、示范园区和新区设置情况,经研究,在市人社局统一部署下,授权由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博望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授权单位)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发证工作程序为社区受理和初审、街道(乡镇)审核、授权单位审批。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证,分别由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2126号)和《马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劳社〔2009〕44号)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仍按原程序审批认定。
要按照急用先办、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有序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已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可暂缓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现持《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强化服务,确保发放质量
要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了解政策和程序,努力创造有利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良好氛围。要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开展耐心细致的政策咨询,积极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分别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对象申领、审核电子台帐,按时做好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的有效凭证,各级人社部门及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请县区、开发区和示范园区、新区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统一将电脑、打印机配备到位,检查网络连接。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请与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联系。工作中如遇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马鞍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马鞍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二、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提供材料
劳动者在申领《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领方式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登记证》: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领;
4、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三)申领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已办理《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还需携带该证原件。
2、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查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办理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对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出具《领取〈登记证〉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工作站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合格后,于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授权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授权单位审批。各授权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办理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于4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申请人发放。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证》办理申领程序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携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到相应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未办理过《登记证》,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解除合同证明书,到相应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登记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并申请,并记录失业情况。
三、就业、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的,应携带其《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应按《登记证》办理程序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和应提供的材料按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四、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0〕8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网络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五、《登记证》使用和管理
(一)《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统一编号。《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持有使用,未加盖钢印的《登记证》一律无效。《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二)劳动者办理和享受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定额医疗补助金等事项时,应凭《登记证》进行申请。
(三)用人单位凭《登记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申请社保补贴;办理录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有关政策等。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参保手续、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前,应先查验《登记证》办理情况及就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登记证》或未准确记录当前就失业状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原《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不再发放。办理《登记证》时须将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收回并注销。
(六)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七)持有《登记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进行《登记证》注销,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再携劳动者《登记证》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到发证机构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移居境外的。             
(八)《登记证》遗失的,由本人携市级报纸(《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或《马鞍山广播电视报》)的挂失公示声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两寸彩照一张到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手续。经审核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在新发放证件上标注“补发”章。补发的《登记证》编号为原登记号码,并对就、失业登记及各项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进行标注。
六、用工备案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市、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用工备案工作,通过建立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可同时进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携《减少人员花名册》、《登记证》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到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四)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