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3-07-20
|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015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业创业/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 成文日期: | 2011-12-13 | 发布日期: | 2011-12-13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2011〕89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就业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66175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人社〔2011〕8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以下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
(九)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申请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除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以上三类人员须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验其《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情况,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须提供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记录的《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证》、《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区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八)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九)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6个月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毕业证书。
(十)其他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失业登记证》、市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对象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初审。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查验所提交材料,并核实《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情况。将材料齐全、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照就业援助对象类别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查。
(三)审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资料进行审查,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社区(村)计算机中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就业援助对象申请人员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情况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标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五)审批。马鞍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全市就业援助对象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援助对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计算机系统中标注审批,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申请材料逐级下发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至申请人,申请材料存档。
四、监督和管理
(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采用实名制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年审,年审内容包括: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援助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死亡的。
10、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11、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2、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以上情形1、2、3项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数据库,对就业援助对象详细情况进行有效记载,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定期走访辖区内的就业援助对象,及时了解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四)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劳社〔2009〕44号)同时废止。
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马鞍山市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