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3-07-20
|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016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12-07-26 | 发布日期: | 2012-07-26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2012〕4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人社〔2012〕45号
各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人社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7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参保对象为本市市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及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已经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的人员,不纳入居民养老保险范围。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不得当期同时参加。
二、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二)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参保时,应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村(社区)专管员负责组织本村(社区)人员参保,填写《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委会(社区)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报市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在每年缴费期内,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3年开始每年集中缴费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参保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凭缴费存折到指定银行缴存保险费,由银行代扣代缴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的资金,汇入市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并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建账手续。
(三)乡(镇)政府将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汇入区政府指定的账户。区政府将乡(镇)和区政府补贴资金,在当年12月20日前缴入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待达到领取年龄时,允许其补足15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区、乡(镇)政府缴费补贴。由于参保人未及时参保等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当年未按规定缴费的,以后年度允许本人补缴,但补缴的保险费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缴费补贴。
(六)鼓励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预缴养老保险费补助,市经办机构逐年将其预存金额分配至参保人。
(七)市财政每年按参保人缴费总额的15%安排专项资金和基础养老金补贴,于当年12月底前划入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和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四、个人账户
(一)市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
(二)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经办银行代扣代缴到账之日,政府补贴同时记账。
(三)参保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组成项目按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从基金中支付。
(三)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合计为每人每月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达到6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5元,余额65元由市财政补贴;原按新农保制度规定已经领取待遇的55-59周岁的女同志,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每人每月120元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参保人,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最高不超过50%。
(五)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通知表,填写《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交村(社区)专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村(社区)接到申请后,由村(社区)专管员审查,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区经办机构复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市经办机构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
(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暂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发给2000元丧葬费和死亡人员生前8个月养老金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丧葬补助费不能同时享受,就高不就低。
丧葬补助费的申领须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办理,同时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以及继承人员的相关证明。
(九)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终止
(一)原按市政府《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的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自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73号)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原按市政府《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原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男满45至74周岁、女满40至69周岁的参保人员,不需按照原新农保制度规定缴纳一次性费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按新农保制度缴纳一次性费用的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其缴纳的费用扣除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办法,暂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以完善。
(四)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1、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省政府缴费补贴、区、乡(镇)政府按个人缴费额25%缴费补贴和特殊群体人员的50元缴费补贴以外的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或由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参保人迁往外地,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和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七、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