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3/12 8.5k 阅读 479 点赞

各区、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补缴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按规定逐年缴费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愿意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人员,其一次性补缴费的年限,农业户籍(含2012年及以后年度转户人员)居民从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城镇户籍居民从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前一年起往前逐年补记个人账户。

二、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身份人员补缴应该缴费而未缴年度保险费的政府补助问题

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从制度实施时开始连续缴费,补缴中断缴费年度保险费时,其中,享受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险费的人员,仍由政府代缴;选择按4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补缴费的,仍按400元缴费标准的60%给予政府补助,差额部分由个人补缴。

上述人员补缴年度不享受省政府每年给予20元缴费补贴,区、乡镇政府每年按个人缴费额25%、以及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绝育户)50元的缴费补贴。

三、关于补缴保险费办理时间问题

参保缴费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年,方可办理补缴中断缴费年度或补足15年年限的保险费手续,缴纳保险费。

四、关于老农保缴费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保的人员(参加“老农保”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按照每年400元换算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见尾进年。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换算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即1992年我市老农保实施当年至2007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一年)。

五、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个人账户余额处理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个人账户积累额换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后的余额,退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其中,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特殊身份的人员,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政府代缴保险费或400元×60%政府补助的金额。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