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017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13-11-27 | 发布日期: | 2013-11-27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2013〕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征缴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54159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人社〔2013〕43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财政局:
现将《马鞍山市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马鞍山市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村居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村居干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村居干部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村居干部职业化的指导意见》(党办〔2013〕21号)精神,结合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在任的村居专职“两委”成员(包括各开发区、园区、新区,下同)。
二、参保方式
村居干部可通过以下方式自愿选择参保:
(一)通过用人单位参保。
1.参保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月12元(单位、个人、医保基金各承担4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承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全部由单位承担)。
4.参保程序:应统一以乡镇(街道)为参保单位,由乡镇(街道)按规定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
5.保险补缴:村居干部按本暂行办法参保后,可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对应险种的保费。
6.享受待遇:村居干部根据其缴费标准及年限享受相应的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二)通过代理机构参保。
1.参保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参保的村居干部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中自主选择档次申报。
3.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0%或7%(费率为10%的配置个人账户资金,费率为7%的不配置个人账户资金)。
4.参保程序:应持参保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至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5.享受待遇: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执行。
(三)村居干部本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也可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保程序及享受待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村居干部本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及村(社区)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保险转换
村居干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应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参加上述两项保险的缴费金额和年限,可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意见》(马劳社〔2008〕46号)和《关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马秘〔2008〕30号)的规定,转换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和年限。
五、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各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县村居干部参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