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303元的,按每人每月2303元计发;二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175元的,按每人每月2175元计发;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2047元的,按每人每月2047元计发;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待遇低于1919元的,按每人每月1919元计发。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不再纳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范围。
二、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其月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2132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706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1280元。
三、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7月至10月,人均抚恤金低于486元的,按人均486元计发;2013年11月起,人均抚恤金低于540元的,按人均540元计发。
四、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受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五、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