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区部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市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下属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实施公务员法的市级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六)市级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七)市级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八)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外的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示范园区仲裁庭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郑蒲港新区仲裁庭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六、其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划分
1.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外地来马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经营地所在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范围发生分歧,由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4.本通知未作规定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