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社局,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精神,在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实行承诺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在按要求填报规定材料的同时,须对本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一份由本单位妥善留存。
二、用人单位(包括网上申报单位)在申报增加参保人员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须分别提供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马鞍山市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表》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当涂县、含山县、和县遵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
2.马鞍山市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表
3.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