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院校毕业生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7/02/28 1.9w 阅读 405 点赞

市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河海大学文天学院、马鞍山师专、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稳步推行职业院校“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2017年相关院校毕业生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申报

(一)申报时间。

上半年:2017年2月20日-3月17日。

下半年: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二)申报范围。

我市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河海大学文天学院、马鞍山师专(以下简称“相关院校”)。

(三)申报条件。

1.初中起点:三年学制技工院校、中专(中职)学校,在倒数第三学期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2.高中起点:技工院校,在倒数第三学期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3.本科和高专(高职)院校,在倒数第三学期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四)申报材料。

1.经院校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相关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1份及电子稿(见附件)。

2.对于申报职业(工种)已被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认定的,或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正式公布后不在目录清单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须提供招生时向社会做出“双证书”毕业承诺的招生简章或其它书面文件材料。

二、考务安排

(一)理论知识鉴定。

1.鉴定时间:

上半年:2017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下半年:2017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鉴定地点:

马鞍山技师学院。

3.工作职责:

理论知识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二)技能操作鉴定。

1.鉴定时间:

上半年:2017年4月17日-7月17日。

上半年:2017年10月7日-2018年1月19日。

2.鉴定地点:

考生所在院校。

3.工作职责: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技能操作鉴定,制定和审核技能操作鉴定方案、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验收鉴定场地,统一派遣考评员。

相关院校:配合开展技能操作鉴定,提供鉴定场地、设备、材料、设备维护人员,布置鉴定场地,配合考评员做好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三)准考证办理。

准考证编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编制生成,各相关院校负责打印准考证,并在准考证指定位置张贴考生照片(1张2寸照片),加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钢印后发放给考生。

(四)成绩反馈。

1.技能操作成绩由考评组长在鉴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科成绩汇总后反馈给各相关院校。

三、鉴定补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考生,参加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后,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单科或两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在鉴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申报时间和材料按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补考后,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科成绩均合格的,方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业(工种),或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正式公布后不在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各相关院校应给予符合补考条件的毕业生一次补考机会。

四、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98号文件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马财〔2007〕69号文件执行。

五、证书核发

考生参加统一职业技能鉴定且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科成绩均合格的,取得由市人社局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相关要求

1.各相关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鉴定工作,加大实训投入,增加实训时间,努力提高毕业生鉴定成绩。

2.各相关院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因逾期不报或填报信息错误,造成毕业生不能参考或证书打印错误的,由各相关院校承担责任。

3.各相关院校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后,可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其它职业(工种)的鉴定。

4.对于已被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业,或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正式公布后不在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各相关院校应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5号)精神,可组织毕业生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市人社局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计算机等相关专业或职业的毕业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可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6.申请参加全国、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毕业生,按2017年全国、全省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文件要求申报。 

附件:相关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