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马鞍山市区每人每月1380元,当涂县、含山县、和县每人每月1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马鞍山市区每人每小时16元,当涂县、含山县、和县每人每小时14元。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3日
搜索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