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我市合作,扩大外地人员来我市就业规模,努力满足我市企业用工需求,经研究制定《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马对接劳务合作差旅费报销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6日
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马对接劳务合作差旅费报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聚马行动”实施,适应劳务输出大市劳务输出向组织化、市场化发展的形势,鼓励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来我市就业,减轻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差旅费负担,现就差旅费报销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与我市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依法设立,信誉良好,以劳务输出为主营业务市外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
第三条 报销对象:人力资源公司经当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来函推荐,就劳务输出事宜来我市考察、交流,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可享受差旅费报销。
第四条 报销范围:由人力资源公司注册或经营地到我市往返的交通费用;在我市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每家公司每年可享受2次报销,每次1人。报销2次后没有向我市输送人员的,不予再次报销。
交通工具包括以下几类:
(一)长途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包车);
(二)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
(四)飞机经济舱。
第五条 报销标准:交通报销以乘坐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每次不超过200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4000元;
住宿费报销以在我市住宿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标准不高于350元/天,每次总额不超过1050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100元。
上述两项报销,每家人力资源公司合计每次不超过3050元,每年不超过6100元。
交通票据、住宿发票金额不得互相抵补。
第六条 报销申报:由人力资源公司申报,在离开本市后二十日内提出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一)差旅费报销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人力资源公司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推荐函(详见附件2);
(三)金额不低于报销额度的交通票据(车票、船票或飞机票)、住宿发票原件,消费者均须是报销人本人。
票据金额低于报销额度的,按票面实际金额报销;票据金额超过报销额度的部分不予报销。
(四)根据相关财务规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审批流程: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科接收申报资料,中心财务科初审,中心分管领导复核后,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后,报销资金于一周内汇往申报的人力资源公司账户或报销人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报销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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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马对接劳务合作差旅费报销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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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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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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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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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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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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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
起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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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费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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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汽车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小计 |
天数 |
单价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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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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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财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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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中心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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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力资源公司外出开展劳务输出业务推荐函(模板)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我市 ,属我市依法设立,信誉良好,以劳务输出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现推荐该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 ),前去贵市开展相关业务,请接洽为朌!
致
礼!
(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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