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马疫控办《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马疫控办〔2020〕68号)、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用工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20〕35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及时、规范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申请条件。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因合同到期续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名称)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的,须提供该员工疫情发生前在湖北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结果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市湖南东路2855号),联系电话:0555-8880278。
二、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2月底前复工并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2019年3个月企业实际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请条件。2月底前复工(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
(四)申请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2.2月底前复工相关确认材料(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3.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有关确认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结果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市湖南东路2855号),联系电话:0555-8880214。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吸引外市务工人员来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一次性介绍10人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申请条件。与新招用劳动者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职业介绍服务协议;
3.来我市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结果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市湖南东路2855号),联系电话:0555-8880278。
四、包车补助
(一)补贴对象。采用包车方式集中接回市外员工返岗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市财政按企业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申请条件。城区(花山区、雨山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开发园区)批准,集中接回市外员工返岗。
(四)申请材料
1.《区(开发园区)企业包车补助申请表》(附件6);
2.企业申请区(开发园区)批准、包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集中接回市外返岗员工花名册(附件7)。
(五)申报程序
1.企业所属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由区(开发园区)统一拨付给企业。
(六)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市湖南东路2855号),联系电话:0555-8880278。
五、一次性失业补助金
(一)补贴对象。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在我市参保企业职工。
(二)补贴标准。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可发放1000元失业补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可发放2000元失业补助金;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可发放3000元失业补助金。
(三)申请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申请表》(附件8);
2.本人身份证。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所属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承办部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市湖南东路2855号),联系电话:0555-8880214。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中所涉及的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指参照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纳入中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制造业企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制造业分类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据《全省战新产业名录》确定。
(二)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不得公示。
(三)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开发园区)。各县(博望区、郑蒲港新区包车补助)可参照执行。
(四)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1.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 (企业名称)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3.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5.来我市就业人员花名册
6. 区(开发园区)企业包车补助申请表
7.集中接回市外返岗员工花名册
8.失业人员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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