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企业间有序开展用工余缺调剂,缓解企业阶段性、季节性用工矛盾,稳定企业就业岗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在企业间推广共享用工模式促进用工余缺调剂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共享用工的范围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暂时富余企业与劳动力短缺企业通过订立合作协议(操作流程见附件1,参考文本见附件2),分配权利义务,形成跨企业的用工调剂合作模式。劳动力富余企业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签订共享用工补充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参考文本见附件3)。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搭建供需平台。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设置“共享用工信息对接专栏”,公布共享用工的操作指南、政策法规、成功案例、参考文本等,发布共享用工余缺信息,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二)组织专项摸排。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根据用工形势研判分析,组织对受疫情、贸易摩擦、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较大,以及季节性用工波动较大的行业开展全面摸排,重点掌握服务业、零售业、餐饮住宿、旅游等企业和订单较多、用工缺口较大的制造业企业共享用工需求,建立富余企业、缺工企业清单,动态管理实施共享用工企业台账(见附加5)。
(三)开展定期对接。各县区、开发园区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集中现场对接,当面洽谈共享用工合作。邀请重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参观企业等形式,促进供需双方面对面交流,了解对方用工余缺情况,帮助企业实现供需有效配置。
(四)加强用工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及时安排辖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骨干,担任重点企业“用工管家”,定期上门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用工需求,掌握共享用工意向,组织对接合作,跟踪指导指导签订共享用工协议、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落实政策等服务。
(五)强化监测预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高度关注企业用工及员工余缺等情况,紧盯关键指标变化,加强分类研判,及时发现受不利因素影响的行业用工矛盾,重点分析疫情可能对我市就业局势的影响,为推进共享用工提供参考。
(六)探索跨市共享。继续巩固和拓展与皖北、中西部地区用工合作,对接当地相关企业,探索跨地区共享用工合作,组织员工来马工作。长三角和沿海地区企业在我市投资建立的企业,部分员工不愿改变原有劳动关系的,也可参照共享用工模式,促进其来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专车接送跨地区共享用工人员,实现“上车门,进厂门”。
(七)鼓励社会服务。鼓励3A级以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企业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对接等服务,但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也可结合“三公里”就业圈试点,拓展共享用工服务渠道。
(八)拓展国企共享。拓展马钢共享用工模式,将支持国有企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与企业用工需求有效结合,主动联系市内外国有企业,主动推介我市共享用工模式,积极促进共享用工合作。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共享用工补助。对于实施共享用工模式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根据共享用工协议和人数,由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办理流程见附件4-6)。原则上,1年内因同一员工申领共享用工补助不超过2次。
(二)支持开展职业培训。根据缺工企业需求和员工意愿,组织员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可按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分别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等政策。
四、工作分工
(一)成立市推进共享用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7),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有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县区人社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具体工作任务,协调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开展工作。市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共享用工工作开展。
(二)局就业科负责整体工作谋划,牵头制定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中心统筹调度推进具体工作实施,组织开展专项服务,协调政策落实。
(三)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根据企业需求协调培训资源,指导参加培训,协调落实补贴政策。
(四)局调解仲裁室会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指导共享用工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及时查处投诉举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化解合作纠纷。
(五)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负责指导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
(六)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共享用工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搭建平台、信息摸排、组织对接、跟踪服务、政策落实、化解纠纷等各项工作。
(七)有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余缺情况,在自主、自愿和不损害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协商确定共享用工的权利义务事项,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合作纠纷。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及局有关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共享用工对应对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复杂形势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实施共享用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实施用工余缺调剂,切实减轻企业稳岗压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注重工作协调。市推进共享用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推进具体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每月上报工作推进情况(附件8),实行定期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官网、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共享用工工作,鼓励引导有调剂用工意愿的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及时选树一批共享用工典型,发挥范引领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参与。
(四)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要通过走访企业,对共享用工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工作举措。要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市局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
附件:1.共享用工合作模式流程图
2.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参考文本)
3.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参考文本)
4.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办理流程
5.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
6.共享用工人员名单
7.市推进共享用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8.共享用工工作开展情况台账
9.共享用工服务联系方式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借出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用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合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合作期限并续签本协议。
二、合作内容及地点
1、甲方承诺借出名员工完成乙方工作内容。
2、甲方提供的员工符合乙方要求,具体标准为:
。
3、合同履行地点经甲乙双方协商为:。
4、借出(借用)员工的费用为:,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为:。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安排员工按时到乙方工作,若未履行协议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保障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借出员工的劳动报酬费用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借出员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3、借出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借出员工撤回,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甲方接到借出员工辞职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4、借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偿付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甲方借出员工的费用(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等),并按时结算支付给甲方。
2、借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借用员工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
3、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借用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延长借用期限或将退回甲方,但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和借用员工本人。
4、乙方应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借入甲方的员工开展岗位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借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工伤认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就部分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范围为:。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及其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附件3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甲方与(借用单位名称)经协商达成用工余缺调剂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临时变更协议:
1、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2、甲方将乙方借出到(借用单位名称)工作,工种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劳动报酬:。
3、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回甲方报到,若乙方无故缺勤,将根据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办理流程
一、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财政《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二、补助标准
根据共享员工人数,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1年内因同一员工申领共享用工补助不超过2次。
三、申请条件
1.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模式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并与借用单位签订协议;
2.借出员工为企业自有员工,并已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用工登记、社保登记等系统数据核验);
3.企业与借出员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保持原有劳动关系不变。
四、申请材料
1.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
2.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协议复印件;
3.共享用工人员名单(附件6);
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县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区(开发园区)人社部门受理后,5日内开展现场核验。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经市人社局就业科、市财政局社保科复审后,报局领导审批;
3.审核结果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拨付。
附件5
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
单位(机构)名称 |
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共享用工人数 |
申请金额(元) |
|||
|
开户银行及户名 |
银行账号 |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
申报承诺 |
本单位(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不符合政策规定,将依规退回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申报资料清单 |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 2.共享用工(用工调剂)合作协议复印件 □ 3.共享用工(用工调剂)人员名单 □ 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复印件 □ |
|||
|
现场审核情况 |
初审意见 |
|||
|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年月日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
|
科室复审意见 |
领导审批意见 |
|||
|
复核人签字: (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审批领导签字: (盖章) 审核日期:年月日 |
|||
附件6
共享用工人员名单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原工作单位 |
原工作岗位 |
现用工单位 |
现工作岗位 |
协议起时间 |
协议止时间 |
附件7
市推进共享用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宋冰市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张世安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刘朝伟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
王晋忠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室副主任
张建军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陈立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主任
石磊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李安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曹以来含山县人社局副局长
孙飞翔和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中心主任
赵强双当涂县人社局副局长
季益斌花山区就业中心主任
宋业华雨山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中心主任
李伦飞博望区人社局党组成员、就业中心主任
王雪莲市经开区人社局副局长
胡卫健慈湖高新区社会事务部副部长
林厚文郑蒲港新区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附件8
共享用工工作开展情况台账
|
序号 |
借入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借出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共享人数 |
平均工资 |
协议起止时间 |
借入单位用工管家 |
用工管家 姓名/电话 |
备注 |
附件9
共享用工服务联系方式
一、政策指导
1.实施指导: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科 8880255
2.政策咨询:市人社局就业科 2366175
3.技能培训: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2366903
4.劳动关系: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室 2366019
5.投诉举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366925、12333(热线)
6.纠纷处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366940
二、县区服务部门
1.含山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3691855、3691866
2.和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5312356
3.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6798721、6798716
4.花山区就业中心3889654
5.雨山区就业中心2495082
6.博望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6065803
7.市经开区人社局 8323632
8.慈湖高新区社会事务部 3506806
9.郑蒲港新区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局 5582136
搜索
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