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117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秘〔2022〕15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工伤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66910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人社秘〔2022〕15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构建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鞍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马鞍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市人社部门统一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含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按照工程项目参保的用人单位,可以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如出现工程项目延期情形,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情况同步调整保险结束时间。
第四条为保证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各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风险类别对应的缴费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重新调整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第六条商业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发票;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商业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应以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或鉴定。
第八条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申请,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核算。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和补偿范围及标准(试行)
附件
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和
补偿范围及标准(试行)
一、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9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二、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向参保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 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
至四级且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对应等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参保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万元。
3.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向参保单位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万元;六级1万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向参保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5.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代参保单位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