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市工伤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市统计局、省医保局《关于公布202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1〕135号)精神,经研究,对工伤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20年12月31号前发生工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调整标准。完全护理依赖的每月3552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2842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2131元。
三、调整时间。2021年7月1日起。
四、资金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渠道支付;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