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289/202301-00060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障/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发布日期: | 2022-11-28 |
| 发文字号: | 马人社秘〔2022〕17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动态实名制信息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征缴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54159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动态实名制信息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马人社秘〔2022〕170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人社快办”行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维护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1号)、《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关于启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动态实名制信息报备网办系统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实名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可以实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自工程合同的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办理参保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参保次日;晚于工程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
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四、参保流程
(一)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
通过网办系统网上办理时,工程总承包单位登录安徽省政务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企业账号,关联单位社保账号,选择“工程项目服务-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填写工程项目信息,上传材料,审核通过后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通过线下窗口办理时(工作日),工程总承包单位携《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线下窗口填写《工程项目登记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程项目动态实名制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首次均要进行全员实名制信息报备,后续备案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报备人员增减情况,无需全员报备。分包单位(用工单位)办理时,首先要进行用工单位的维护,由分包单位(用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名称及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进行信息维护;未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即用工单位。办理实名制信息报备的参保单位(用工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通过线上办理时,参保单位(用工单位)登录安徽省政务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登录企业账号,关联单位社保账号,选择“工程项目服务—工程项目人员备案”,选择相应工程项目,导入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提交网办系统审核。通过线下办理时(工作日),参保单位(用工单位)携带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由工作人员导入省集中信息系统。
五、待遇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施工人员自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社部门应高度重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对策,合力做好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和实名制报备工作。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