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为小微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不得随意扩大。
2.经县级人社、乡村振兴(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就业帮扶(扶贫)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参保缴费流程
参加工伤保险须先登记后缴费。
1.登记。如果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已同步办理社保登记的,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未同步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自单位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马鞍山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到企业注册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缴费。小微民营企业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窗口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标准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我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6%、0.8%、1.0%、1.3 %、1.6%、1.9%。
2.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参保方式
1.小微民营企业以“实名制”方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增减员登记,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2.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积极支持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小微民营企业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和职工参保变动。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
小微民营企业已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马鞍山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2.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三口合一”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表(首次参保单位)
3.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三口合一”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表
4.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三口合一”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
5.马鞍山市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三口合一”用工合同信息表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马鞍山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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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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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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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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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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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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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本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已知晓《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并告知参保职工本人; 3.所申报参保人员系本单位职工,职工个人信息、工资基数均真实; 4.小微民营企业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和职工参保变动。 本企业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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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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