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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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马鞍山市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1/07/10 1.1w 阅读 181 点赞

市县乡公路局,当涂县交通运输局,各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质监站:

现将《2011年马鞍山市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马鞍山市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十二五’’期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以下简称危桥改造)民生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民生办(201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4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117号)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农村公路危桥是指安徽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据库中的项目,即纳入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县道、乡道和村道上的危桥。

第三条危桥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危桥改造工作要贯彻防治结合,预防养护为主的基本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先重后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尽可能消除桥梁结构上的安全隐患,杜绝因桥梁技术状况原因引起的桥梁垮塌等安全事故。

第五条通过五年集中改造,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建设任务。

第六条实施危桥改造工程的有关行业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市成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九条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编制上报危桥改造建议计划。负责小型危桥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审定,审批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施工许可,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行业管理,并组织农村公路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组织成立相应的危桥改造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危桥改造的行业管理规定。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危桥改造工作的实施、管理与监督,组织小型危桥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前期工作按立项、技术方案审定、施工图设计等步骤进行。实行“一桥一档”制度,凡纳入省危桥改造数据库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第十二条危桥改造方案的确定要满足安全、经济、适用、环保的原则。危桥改造项目的设计标准要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远景规划合理选用,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有关规范要求。

()所有危桥改造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危桥改造的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拆除重建的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加固或改建方案应根据交通量近远期要求、加固改建费用比、所在线路新改建规划等因素综合选定。

()新建桥梁应符合道路的规划等级,原则上与路基同宽,尽量采用标准跨径。

()技术方案应详细说明老桥的有关识别数据(桥名、线路编号、桩号、桥长、桥宽、结构形式、设计荷载、建设年月等参数)、静动载试验报告(大型及以上桥梁)、桥梁主要病害情况及采取改造方案原因,同时附老桥立面图及病害图。

第十三条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设计文件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小型危桥改造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对纳入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上的危桥,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技术方案经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小型危桥改造技术方案经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列入危桥改造计划。

第十六条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 坚持总量控制,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公路,后村级公路;先大跨径,后小跨径;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 坚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申报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项目改造技术方案审定通过;

() 项目法人明确,自筹资金已承诺落实;

() 项目设计文件已批复。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对需重建的危桥,原则上在原址建设。需异地新建的,桥梁接线由地方政府自行安排建设,同时原危桥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危桥改造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保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实施。具体来源如下:

()中央和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的专项配套资金。设区的市应将危桥改造项目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提高补助标准。

()县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危桥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履行主体职责,积极安排财政资金,加大危桥改造专项资金投入。

()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款、通过民主决策的“一事一议”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条危桥改造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下达。

()拆除重建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按面积进行补助。补助面积按现路基宽度乘以原桥梁长度计算。

()危桥加固、维修项目,按原桥主桥面积分类进行补助。

()“十一五"期已实施的农村公路危桥项目不再重复安排补助。

第二十一条中央和省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危桥改造工程的直接费用,不得挪用和挤占。县级人民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桥改造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农村公路发展和养护管理实际,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便道、便桥等各项准备工作。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危桥改造工程要按国家法定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型及以上桥梁招标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桥改造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开工建设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小型危桥改造项目开工建设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危桥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中型及以上危桥和小型危桥改造工程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危桥改造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未经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签订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第三十二条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真实。

第三十四条危桥改造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中型及以上桥梁为2年、小型桥梁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由业主单位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危桥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的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向群众公示,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危桥改造工程必须在计划工期内完工。

第三十六条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当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在《安徽省“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当月27日前向厅报送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危桥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小型危桥改造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三十八条竣()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表)

()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施工许可决定书(开工报告)

()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中心试验室质检资料)

()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静动载试验报告(大型以上桥梁)

()质量责任登记表;

(十一)()工验收报告(初验报告、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中型及以上危桥改造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维护保养,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管养单位应及时对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危桥改造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危桥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危桥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在确保省、市安排的四、五类危桥改造工作完成的同时,不断加大其它类桥梁养护力度。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核减资金或停止下达下年度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擅自改变危桥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或改造项目的;

()不能按照工程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地方自筹资金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因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建设纠纷的;

()发生危桥改造安全责任事故的;

()不按省、市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渡改桥和地方自行实施的危桥改造工程可参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