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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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7/08 1.5w 阅读 539 点赞

各县交通运输局、市港航海事局、马鞍山海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严格防范客运船舶事故。按照省、市、厅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特制订《马鞍山市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刻吸取韩国“4.16”海难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深入、全面、认真开展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客运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客运经营企业、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防范客运船舶事故。

二、工作安排

(一)客运企业/经营人自查自纠阶段(425日至427日)

广泛宣传发动,及时向客运企业/经营人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开展客运船舶专项检查及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的要求,督促客运企业/经营人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客运企业/经营人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港航海事负责督促马鞍山市内河水域客运船舶开展自查自纠;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长江海事负责马鞍山长江段水域自查自纠。

(二)县、区交通运输局、海事部门联合检查阶段(428日至53日)

针对客运企业/客渡船主自纠自查的情况,结合五一重点时段安全监管要求及汛期特点,“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地对辖区客运船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立即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实责任人和物资,复杂隐患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达不到安全开航条件的,坚决禁止营运。对存在非运输、渔船等船舶私自载客违法行为的,由检查执法单位联合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客运船舶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地方港航海事部门负责马鞍山市辖区内河水域客运船舶的检查,客运船舶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长江海事部门负责马鞍山长江段水域客运船舶的检查。专项检查情况,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港航海事局、长江海事处做好记录及隐患台账,并于5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交运局。

(三)综合督查阶段(51日至10日)

市交运局组织港航海事局和长江海事处,会同市安监局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暗访,采取查看各单位专项检查痕迹资料,“四不两直”对部分渡口和客运船舶进行现场检查。对督察中发现的客运船舶违法行为,交由所在地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责成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方案,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并将整改结果按时上报督查部门。对非法运输船、渔船等舶船私自载客的,督促海事部门联合公安、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开展安全应急演练(429日至510日)

要求马鞍山市辖区内50客位(含)以上客运船舶都要开展一次弃船演习,鼓励乘客参与弃船演习。通过弃船演习帮助客运船舶船员梳理船舶应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理清应急情况下的岗位职责,熟练救生设备的使用,提升客运船员总体的应急处置水平,海事机构对于客运船舶弃船演习给予帮助。五一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海事局、长江马鞍山海事处联合指导帮助马和汽渡有限公司在马和汽渡组织开展一次弃船演习,邀请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观摩马和轮渡的弃船演习训练,并给予评点。

三、检查内容

(一)船舶的检查主要为船舶的适航情况。持有合法证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具有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薄,并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已经对安全缺陷进行纠正;具有船舶签证簿,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已按规定配备规范所要求的助航设备、无线电设备并处于良好状态;已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具有专用的标识,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按规定显示信号。

(二)船员的检查主要为船员的适任情况。配备足额的船员,持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有效证书,证书的等级满足所驾驶客运船舶的要求;认真履职,无脱岗,在岗期间未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剂;按规定对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法定记录进行如实记载;

(三)船舶营运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运船舶在规定的氛围内营运,无超出规定水域经营的现象;船舶装载合理,未超载或超过乘客定额,积载平衡,船舶的横倾、纵倾在安全范围内;客渡船未装载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汽渡船无乘客与危险品、牲畜混装的现象;船舶前后跳板无站人的情况;无违规夜航,冒雾、冒风、不遵守禁航指令等冒险航行的行为;航行中未抢航,及时发送船舶动态,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航行中保持首尾尖舱等密闭处所的水密门处于关闭状态。

(四)渡运环境及其他。渡口水域无妨碍渡船安全航行的情况;无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的行为;渡口通畅,秩序良好,标牌标识完整。

四、检查安排

(一)行业监管检查

1.第一检查组

长:冯昕

员:李孟林、张 俊、许长征、樊光武

联络员:丁锋(13855599186

检查渡口:除长江以外的内河渡口

2.第二检查组

组长:沈基来

成员:陈 平、张华、李海波、王圣林

联络员:廖永康 (18655577621

检查渡口:长江渡口

(二)市综合督查

1.第一督查组

组长:市政府领导

成员: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农委、市港航海事局、和县县政府、当涂县政府、花山区政府、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马鞍山海事处有关负责人员。

联络员:陈平(18155517677

检查渡口:长江渡口、当涂县内河渡口

2.第二督查组

组长:市政府领导

成员: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港航海事局、含山县政府、和县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员。

联络员:王丽君(18755532257

检查渡口:含山、和县内河渡口

(三)督查总结

56日前,在市交运局召开督查总结会议。对本次督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各组联络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督查总结上报;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及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隐患进行梳理见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跟踪单位,形成闭环机制,限期整治到位;对下一步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本次客运船舶专项检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安排人员广泛向公司、船舶、船主、船员进行宣传,船员、渡工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认真做好客运船舶的安全自查和检查工作。

(二)以本次客运船舶安全专项检查为契机,强化“红线”意识,增强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责任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和船员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提升客运船舶安全水平。

(三)按照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上报总结资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