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通知

2014/07/23 1.8w 阅读 467 点赞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载体,在总结前两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客运安全基础,继续将“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推向深入,不断提高我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我市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做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省提出的贯彻意见,进一步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督促企业开展客运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注重收集整理典型事故案例,除收集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案例,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突出事故惨痛教训,组织道路客运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二要开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县(区)交运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要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9月底,要向社会公布一批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并下达挂牌督办整改通知;年底前,要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整改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交运、公安、安监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的长期工作认真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确保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办法》内容要求。二是运输企业开展对照自查自纠。要在前期卫星定位系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照《办法》要求,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三是开展督导检查。要结合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管使用,对本辖区内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办法》、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办法》实施后,要不定期地组织对运输企业贯彻执行《办法》情况检查。

三、整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一是加大对营运客车的监管。各县(区)交运、公安、安监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形势,加大对长途客运、市县客运班线的监管,要严把省际、市际出入口,严把客运车辆出站、出城、过境关。二是集中整治包车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审核把关,对包车运营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抽检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线路运营的,以及客运车辆长期在异地从事违规包车客运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严厉打击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执法,加大路面检查及处理力度,属于非营运客车非法营运的,要依法查处并做好卸客转运,最大限度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带—生命带”活动

要进一步认真开展“安全带—生命带”活动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提高客车被动安全性、减少事故伤害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继续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长途班线客车、包车和客运站推广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在客运站场等场所广泛张贴、发放挂图、车贴等宣传品,对损坏的宣传品要及时进行更换。二是普及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道路客运企业要完善安全带使用、检查制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带,保证安全带使用功能正常。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运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交警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要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鼓励客运企业为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乘客座椅安全带。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客运站要严格出站检查,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规定客车安装、佩戴安全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

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把好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关。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要督促客运站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和省贯彻意见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制度落实。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安全告知工作,在免费发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道路客运驾驶员安全告知培训示范》等宣传片的基础上,督促企业编写具体到每班驾驶员的安全告知材料,并组织好客运驾驶员的培训。三是组织专项检查。要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客运站安全管理、安全例检、出站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旅客安全带佩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于不落实规定的客运站和客运车辆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六、严管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各县(区)要针对本地区客运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特点,加强区域联动、路网联动、城乡联动、部门联动,强化客运车辆路面行车秩序管控,确保重点时段不漏管,不失控,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上下客、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全力加强客运车辆通行安全管控。

一是严查客运车辆超速交通违法。各县(区)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推行高速公路区间测速,根据客运车辆行经高速公路进口、出口距离,以及所用时间计算区间行驶速度,对超过规定限速的客运车辆进行处罚,确保大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速度每小时不超过100公里。

二是严肃整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各县(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夜间、节假日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按照规定加强登记检查,依法从严处罚超员客车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组织对超员人员进行卸客转运。各县(区)要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车辆上标明核载人数、行驶区间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肃整治长途客车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要坚持动静结合,充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临时执勤站点和客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全力推进实施防范客运驾驶疲劳驾驶的“84220”工程,即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要求。

四是坚持交通违法处罚前教育制度。坚持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现场查处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起、转递一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要求当事人到大、中队接受处理,处理时要通过组织其观看宣传光盘、开展交通法律法规测试等方式对大中型客车违法行为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通过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网上巡查,及时发布监控拍摄的客运车辆超速违法信息,及时通知运输企业督促驾驶人接受处罚。

七、持续深化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

坚持将培养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驾驶员作为核心目标,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条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组织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和掌握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许可,督促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逐步完成改造。二是严格驾驶人考试。公安交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公安部123号令为契机,充分利用车驾管业务监管系统,落实对驾驶人考试各科目考试全过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执行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特别要落实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夜间、复杂路况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考试要求,严把驾驶人考试关。三是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先学后付、计时收费”等教学模式。各级运管机构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平台和终端的改造和维护,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四是认真抓好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考点建设、考核员队伍建设和无纸化考试规范化以及新大纲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检查;充分运用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手段,深入开展客货运驾驶人继续教育;继续开展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教学质量和水平;推进道路运输经理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五是配合开展防御性驾驶教育培训。以客运车辆为重点,进行重点驾驶人再教育现状调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六是加强违法驾驶员的清理查处。公安交管部门要完善驾驶人在线服务管理,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告知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充分运用媒体的广泛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对客运驾驶人记满分、临界满分,以及降级换证等信息,要定期清理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监管系统”,每月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通报机动车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对驾驶人交通违法未及时处理的,告知企业暂停其上岗营运。客运车辆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客运企业要督促责令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时依法接受处理,并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核发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时,要落实对每名新驾驶人开展不少于半小时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工作制度,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各级交警、运管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从业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黑名单”信息库,要督促运输企业运用“黑名单”信息库加强驾驶人的聘用管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