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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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7/26 9.8k 阅读 462 点赞

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7日

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积极性,加大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查处力度,根据《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装载货物的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我市以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获并按规定实施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货物装载地所在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给予定量的经济惩罚。同时,对省厅奖励给我市的查处异地车辆奖励资金,市交通运输局等额奖励给查处地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工作。

第四条 异地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奖惩工作遵循奖优罚劣、同奖同罚、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对我市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资金,在次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安排的干线公路大中修资金及其他转移支付中调整安排。根据省奖惩资金具体情况,市对县区在干线公路大中修资金及其他转移支付中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反馈的年度数据,提出年度调整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调整意见调整县区相应指标。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规划等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治超工作及公路大中修等工作。

第六条 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查获的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统计核实,按季度报市治超办,市治超办核查确认后,每季度公布一次并报省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在每年初,对全市上一年度的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据实兑现奖惩。

第八条 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具体标准:

(一)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8万元/台次;

(二)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6万元/台次;

(三)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100%之间(含10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4万元/台次;

(四)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60%之间(含6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2万元/台次;

(五)查处外省(区、市)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按照上述标准对查处单位所在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给予奖励。

第九条 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车辆奖惩计算方法:

各县区(园区)奖惩总金额=查处异地车辆奖励金额-被异地查处处罚金额+查处外省(区、市)车辆奖励金额。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应据实上报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数据,不得瞒报、虚报;市治超办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有瞒报、虚报行为的。按上述奖惩标准的3倍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