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0日
马鞍山市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园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积极性,加大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查处力度,根据《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是指在本市下辖县区(园区)或主城区行政区域内装载货物的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其他县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获并按规定实施处罚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对货物装载地所在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给予定量的经济惩罚,同时将罚扣资金等额奖励给查处地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工作。
第四条 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车辆奖惩工作遵循奖优罚劣、同奖同罚、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县区(园区)的奖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奖惩统计数据,在次年干线公路大中修资金及其他转移支付中予以相应调整安排。
第六条 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查获的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统计核实,按季度报市治超办。
第七条 市治超办在每年初,对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上一年度的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据实兑现奖惩。
第八条 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具体标准:
(一)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8万元/台次;
(二)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6万元/台次;
(三)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100%之间(含10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4万元/台次;
(四)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60%之间(含6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2万元/台次;
(五)查处外省(区、市)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按照上述标准对查处单位所在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公路局、市运管局组织对县区(园区)开展治超执法过程查处的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对其货源地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条 查处市内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计算方法:
各县区(园区)奖惩总金额=查处其他县区(园区)车辆奖励金额-被其他县区(园区)和市本级查处处罚金额。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应据实上报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数据,不得瞒报、虚报;市治超办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有瞒报、虚报行为的,按上述奖惩标准的3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