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6/03/22 3.5k 阅读 387 点赞

局安全科、运输科、组织科、监察室,局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局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度

为规范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事故分级管理具体情况,一般性事故调查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运输管理科或规划建设科、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工会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代表局安委办担任,必要时由局安委会另行指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时,局安委办书面函请各成员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应根据调查组的通知及时赶往事故现场和单位开展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调查组各成员部门相关职责

(一)安全监督科

1.做好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工作,对事故调查全过程进行综合协调;

2.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运输管理科或规划建设科

1.参与经营运输性安全事故或交通工程建设的调查与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依法查处事故调查发现的违反经营运输或交通施工安全政策、法规和制度行为。

(三)监察室

1.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2.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3.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

(四)组织科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单位部门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情况,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

2.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给予必要的组织行政处分。

(五)工会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开展工作,并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工作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各成员单位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查组的人员力量和工作时间应予以保障,参加调查人员应相对固定。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各职能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强化成员单位之间工作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附件: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四、《马鞍山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马政〔2013〕56号)

五、《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部令第28号)

六、《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监发〔2006〕2号)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检发渎检字〔2007〕8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