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海事)局、马鞍山海事处、慈湖海事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平安港口平安船舶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5月3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平安港口平安船舶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平安交通”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6〕11号)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函178号)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为契机,全面组织实施“平安港口”、“平安船舶”建设行动,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突出重点,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平安港口建设行动
1.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与安全专项验收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储运建设项目的检查,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储罐和输油管线,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达到“三同时”要求或未经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2.建立港口运行现状安全评价制度。督促港口企业定期开展港口运营现状安全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制定实施重大风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港口企业要定期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针对重大风险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港口企业要将重大风险源、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安监部门备案。
4.严格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作业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同意方可作业,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5.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日常安全检查档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账)督办制度,严厉查处超范围、超能力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行为。
6.认真开展危险货物码头及管辖范围内储存区域和输油管线专项安全检查,联合督查,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7.认真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二)平安船舶建设行动
1.客运船舶。严格控制新增客运企业、运力和航线,加强对水路客运经营资质的核查和监督,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客运企业,建立重点跟踪名单;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水上客运企业开展一次经营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查处海务、机务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擅自改装、超越许可经营范围、超定额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后,一律按照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2.渡船。认真宣传《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运管理责任制,推动县乡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加快渡口标准化改造和15年以上船龄、存在安全隐患的公益性老旧渡船更新速度,对渡工和乡管员开展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加强渡船渡口节假日和恶劣天气管理。完善渡口审批手续,完善“一渡一档、一船一档”资料。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巡查、检查,严厉打击渡船超载航行、积载不当、冒险航行、擅自夜航、客渡违规渡运车辆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取缔私渡违法行为。
3.危险品船舶。严格航运市场准入管理,贯彻执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提高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经营者;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强化对载运危险品船舶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对货物适运、船舶适装和船员适任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船舶结构、人员防护、应急设备及设施的检查,对存在电气绝缘差,通风不良,应急设备损坏等影响船舶安全适装的隐患,坚决要求整改合格后开航。督促船舶做好防火、防爆、防毒等事故预防,按照船舶应急计划开展应急演习、演练,严格遵守货物装卸、运输等环节安全操作流程;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严厉打击未按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的违法行为。
4.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应根据装运要求,严格控制货物含水量,正确积载,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措施;加强现场监管,重点检查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证明等资料、货物积载、平舱情况等。严禁降水天气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发现水分含量证明与货物实际水分含量明显不一致或货物水分含量可能高于其适运水分极限的,应当要求船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船舶载运货物安全。
5.砂石船。坚决打击砂石船运输突出违法行为和对抗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砂石装卸码头的排查,要求从业者依法依规选择适运船舶从事砂石运输,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6.开展重点问题项目治理。强化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检查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开展对船舶船载AIS设备、船名标识、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实施。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关于开展对船舶AIS设备静态信息固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地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督促船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
三、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次建设行动适用于航行马鞍山市地方海事、长江海事管辖水域内的运输船舶及相关航运企业、港口码头。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1日。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平安港口”、“平安船舶”建设行动的领导,拟请市港航(海事)局牵头开展此次建设行动,办公室设在市港航(海事)局安委办,负责建设行动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各县(区)交运局、长江海事部门、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分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结合责任分工和日常工作,制定建设行动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内容,明确分工,确保措施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
(三)强化协作联动。各县(区)交运局、长江海事部门、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分局要在当地政府(高新区)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重大隐患挂账督办、信息通报和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力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采取联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重点港口、渡口、重点船舶和重点航运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强化痕迹管理,做好检查台证登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单位要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粘贴宣传标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平安港口”、“平安船舶”建设行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将每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建设行动办公室[市港航(海事)局安全管理科],2016年12月底前报送建设行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