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相关科室(部门),全市各相关港口企业: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货物港务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73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5号)关于“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并做好代征协议的解除,收费清算和票据缴销等相关工作,及时更新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在有关媒体、港航企业、码头等向公众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货物港务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7〕1734号)
马鞍山市港航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