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12/30 6.5k 阅读 84 点赞

各县区交运局,市公路管理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治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建设的危害,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管理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建设市场、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和奖惩机制为切入点,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严格履约监管,建立遏制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杜绝工程转包、规范合法分包、完善劳务合作行为,坚决制止交通建设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树立交通运输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对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及分包人的资质、人员、业绩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人认为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也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不得将不属于劳务合作的工程内容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要求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分包。

三、强化标后管理,严格从业单位中标后的履约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对整个工程的合同履约、进度控制、主要设备和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等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委托或改由他人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签署施工文件或资料,任何人员不得代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变更人员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变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资格。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接工程的主体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解为单体工程发包给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工程主体使用的钢材、混凝土、墙体维护材料等主要建材产品和建筑构配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采购,不得由分包单位采购;施工用塔吊、外檐架体、升降机等大型设备、机具应由总承包企业购置或租赁,不得由分包企业购置或租赁。    

(四)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结算、农民工管理负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应设置专门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五)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时必须遵守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只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六)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必须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应对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安全目标、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等主要内容有明确约定。合同应存放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发承包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报告交通主管管理部门。对不及时报告的,予以全市通报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八)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力度,对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本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分包的建设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论是否获利,一经查实,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查实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从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处罚。

(一)要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工程招投标相挂钩,对经查实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还要立即在网站公布,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二)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从业单位资质达不到工程要求的,转包、分包、挂靠后又再次转包、分包的,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转包、分包、挂靠过程中存在恶劣情节的,要严肃处理,并延长其处罚期限,不受信用评价1年周期的限制。

(三)对检查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要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单位进行清退,并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业主单位依法重新发包。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清退的,须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制订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工程正常实施,不留质量、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已完工程的验收、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善后事宜。对于达不到工程所需资质要求的单位,则必须无条件清退。

五、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公路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工作开展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市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结果报送我局(联系人:陈修文,联系电话:0555-2474120)。

2017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