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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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农民工资垫付和清偿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12/30 1.6w 阅读 289 点赞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

各县区交运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农民工资垫付和清偿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路工程农民工资垫付和清偿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我市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政办〔2015〕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域范围内的国省干线新改建项目。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工程款结算和决算发生分歧的,工程发包人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工程款,非工资性工程款依法解决。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从业人员实名制、施工考勤等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理内容,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严格遵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施工考勤规定的,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

五、严格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统一实名制数据库和施工现场统一标准考勤系统的建立完善是开展各项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规范完成此项工作。对行动迟缓、推诿不办,甚至阻挠该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企业或个人,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其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记责任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六、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七、建设单位已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未按规定及拒不支付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按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八、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资的,交通主管部门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直接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农民工工资时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须在场。交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分包企业到场,将经核实后的农民工工资现场发放。农民工须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在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领取工资。按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欠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进行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十、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责任人信用档案中记转包或违法分包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行为给予对应限制。

十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发包人要及时查清事实,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限期支付。拒不执行协调意见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视为恶意拖欠,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追究用人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依法维权或者组织农民工采取非法途径讨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责任人信用档案中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行为给予对应限制。

十三、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总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现场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网上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