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8〕37号)文件要求,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0日
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全年主城区将实行禁放政策。为切实履行部门职能任务,全面做好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即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拒绝购买、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做好燃放烟花爆竹“限”改“禁”过渡有关工作。2018年5月1日起,主城区(花山区、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工作措施
在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有效遏制主城区烟花爆竹违法燃放行为发生。
(一)强化源头治理。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强化道路巡逻检查,加强对可疑车辆的盘查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运输的行为。在“五一”、“十一”、“冬至”“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局运输管理科,责任单位:市运管局、市公路局)。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持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对禁放规定进行集中宣传,突出“五一”、“十一”、“冬至”“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和职工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牵头单位:局组织人事科,责任单位:局机关支部,各成员单位);在出租车、长途汽车站、旅游汽车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放宣传标语(牵头单位:市运管局,责任单位:市长客公司、市长运集团)。利用公交车载电视、公交电子站牌播放禁放宣传标语或宣传片(牵头单位:局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公交集团)。
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禁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放承诺书。同时利用本单位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禁放信息,开展社会面宣传。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发放倡议书、签名承诺等活动。(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科室)
(三)提前消除违法燃放隐患。加强信息摸排活动,及早获取职工婚丧嫁娶、搬家等详尽信息,在民间“吉日”、节假日等易燃时段,提前做好宣传劝阻工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提前消除本行业单位、企业违法燃放隐患(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运管局)。
(四)开展督导检查。市交通运输局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督导检查各单位的禁放工作组织部署、责任落实、宣传发动、工作保障等方面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也要层层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市公路局、市运管局督查组)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之前)。印发《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市交通运输局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动员部署大会。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3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31日)。在“五一”期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禁放工作“八项措施”,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四)长效管理阶段(自6月1日起)。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多种监管办法,巩固工作成果,确保不反弹。定期召开市交通运输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推进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考核结果,明确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健全考核机制,抓好跟踪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推进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立市交通运输局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公交集团、市长运集团、市长客公司、市汽运公司、市联运公司单位党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推进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局组织人事科、机关支部、运输管理科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禁放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对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区域内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违禁行为;有禁放宣传、管理、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履职尽职。凡对禁放工作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动作缓慢的,导致发生发生大面积违法燃放、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党员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上述人员家属燃放的,除对其家属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批评教育。对教育引导、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单位和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禁放规定行为,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推进计划,坚持做到常态管理不放松,明确职责抓落实,狠抓督导强执行,确保禁放工作强力开展、持续推进。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巩固禁放成果。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禁放工作的情况收集,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收集汇总本行业总体工作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禁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本条线工作情况。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禁放办。
附件: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倡议书
3.承诺书
4.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附件1: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花山区、雨山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其他禁放工作人员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四、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2:
倡 议 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在城市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城市环境,而且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影响文明城市形象。
根据《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市主城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生活更安宁,在此,我们诚挚地向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发出倡议:
一、党员干部带头,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在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乔迁、生日宴会等喜庆活动中,告别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干扰公众生活环境的陈规陋习,教育和引导亲朋好友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倡导文明新风,破除陈规陋习。让我们身体力行,讲文明、讲公德、讲环保,做《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忠实执行者,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开始,主动维护马鞍山市城区安宁的生活环境,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投身到爱护城市环境的现实行动中来。
三、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全体市民应当积极履行主人翁义务,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善意劝阻并坚决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请积极举报,凡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我们将予以奖励。
四、呵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各单位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体系,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共同打造健康宜居的美好家园。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从现在做起,告别陋习、崇尚文明、倡导新风,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为共建共享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承 诺 书
为遵守《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我愿作如下承诺:
一、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从现在做起,摒弃陋习,遇婚丧嫁娶或其他重要活动,告别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教育劝说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共同参与禁放工作,共同维护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
四、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执法。
本人将严守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承诺人:
2018年 月 日
附件4:
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由花山区、雨山区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宣传、综治、精神文明建设、政务督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禁放管理措施。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内(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六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实行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治安拘留。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放区范围并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8日颁布的《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