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科室: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局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6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督办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办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政府(市安委办)、交通运输厅(厅安委会)交办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市局督办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需市交通运输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市交通运输局系统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安委办或相关部门提出,挂牌督办的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批准,挂牌督办的报分管领导批准,以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部门责任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员工或公众举报与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办其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该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系统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