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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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09 9.5k 阅读 515 点赞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5日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国家信用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为重点,采取先重点后普及的方式,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公布和结果运用等工作程序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是行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体系独立运行,同时也与政务诚信、市场准入、运输服务等行业信用体系对接融合。马鞍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信用采集和等级评定工作,如出现较大失信行为将及时降级惩戒。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核查工作,明确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责任、权限、分类与分级、信息采集、信息报告与公告公示、评价机制、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提供所辖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事项见证核实,各企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数据收集、申报、证明和录入。

(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1、信用信息采集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193号文件,试行期间,局安委办将对全市“两客一危”重点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采集评定目标,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

2、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主要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等基础信息;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3、信用信息监督和审核: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对企业的失信信息逐一扣分。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划分规定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其中:AA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按照“功不抵过”的原则,实行扣分制。

(四)公示信用信息和公告评价结果

根据第三方公司反馈信息,由局安委办统计评价结果,报局安委会审议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惩处机制

将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先行开展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2.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安排一名懂业务,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员;

(二)实施阶段

1.2018年12月,组织专家开展专题业务培训,辅导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录入和填报工作;

2.2019年一季度,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同时准备资料做好第三方公司审查备检工作。

3.2019年二季度,完成企业信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平台。

4.2019年下半年起,制定符合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检查督查责任制度,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行业安全生产信用事项实行动态记录处理,对较大以上失信事实及时降级惩戒。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安委办全面负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整治。

(二)坚持长期实效。各交通运输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实行全员“一岗双责”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建设思想有度、工作有序、行为有则、长期有效。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原则,加强对所属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督促联动,确保企业提供信息准确有效。

联系人:朱晓松,联系电话:2473601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印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含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属地为主”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只从事航运业务)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AA为最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主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二)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新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补充。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评为A级;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评为B级;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评为C级;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评为D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一)集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二)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下同)的,或12个月内发生2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其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材料,由属地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撤销相关不良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公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完成后,可委托具有行业安全生产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给出信用修复评估结论,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复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可参考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结论。形式核查通过的,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依法在相关行政许可、资质(格)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A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在有关单位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或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公示、公告和查询等功能同时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开放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