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分)局,各邮政、快递企业:
为全面规范邮政快递无人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现将《马鞍山市邮政快递无人车场景应用及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
马鞍山市公安局
2025年7月29日
马鞍山市邮政快递无人车场景应用及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车在全市邮政快递行业的应用,扩大无人车在邮政快递行业应用场景,依据《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开展邮政快递末端配送车辆更新。结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无人车邮件快件投递服务规范》、《寄递无人车技术要求》等标准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邮政快递无人车场景应用指导管理活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新能源车辆更新计划,分阶段、分层次推进,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淘汰更新一批运输和末端配送车辆。鼓励企业在符合要求地区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无人配送车,提升邮件快件中转效率。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无人车是指用于邮件快件投递服务,具备在封闭区域和城市道路上自动行驶功能,可实时监测周围环境,能正确识别和响应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各种障碍物,具备一定的网联通信功能,适用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无人驾驶的、可载货的移动终端。无人车依靠人工智能、视觉计算、雷达、监控装置和全球定位系统协同合作,自动安全地操作车辆。
第二章场景应用规范
第四条 车辆性能指标要求
(一)无人车开展运营应符合安全、排放、噪声等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车辆底盘应满足相应专用作业环境对其耐腐蚀性、环保性等要求;
(三)应装备助力转向装置;
(四)车辆工作时应运行平稳、可靠,无异常震动及噪声;
(五)无人车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
(六)车身照明、声光警示和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定要求;
(七)无人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使用限速装置,满足最高车速限制要求;
(八)无人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干扰度、人员触电防护符合规定要求;
(九)无人车在公开道路上行驶,应达到L4级驾驶自动化等级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十)用于邮政快递行业的无人车,按照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路线运营,运营速度应不高于本意见的限定速度;
(十一)软件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 运营主体要求
无人车运营组织应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及运营区域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开展无人车邮件快件投递服务的运营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无人车运营计划,内容包括运营路线、停靠点、运营时间、气象条件等;具备首选和备用等多条无人车运营路线,无人车运营路线设计应考虑人口密度、道路环境、通信条件、气候条件、投递任务等综合因素;能够定期对无人车运营路线进行检查,发现风险后及时处理或重新规划路线;能够定期保养整车和关键零部件。
无人车运营组织应为无人车购买不低于300万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外及超出保额部分,由运营主体负责赔付。
第六条 场所条件
无人车邮件快件投递场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具备无人车停放、邮件快件装卸和充换电区域,充电区域应符合安全要求,宜依托邮政快递营业场所进行设计。
第七条 应用场景分类等级
按照无人车所设计匹配的场景复杂度,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无人车在指定区域中含有交通指示灯的道路上行驶,可借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车道,兼容相邻的非机动车车道行驶。
B级:可在简单的机动车道路(无信号灯且未明确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者半封闭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部道路(外来车辆需要允许才能进入)行驶。
C级:仅可在公共场所、商业场所、社区场所和旅游风景区等封闭区域内行驶,此区域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机动车行驶。
第三章备案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无人车经营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展无人车邮件快件运输配送业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要求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法人企业,或由寄递企业委托具有无人车运营主体授权的第三方开展配送业务;
(二)具备对场景应用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监控的能力;
(三)具备对无人车场景应用过程中实时监控能力;
(四)具备对网联式无人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并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道路示范应用管理制度;
(六)为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七)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主体应当配备专职车辆安全员,试行第一年期间,按照每辆无人车1名专职安全员的标准执行,一年后根据运行的安全管理情况,由市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联合会商配备标准。安全员负责无人车道路应用监控,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管理措施。车辆安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专门培训,熟悉无人车操作规程,具备无人车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三)具备无人车封闭测试和开放道路测试、运行操作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车辆,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第十条 申请用于邮件快件运输配送的无人车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提醒功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向监管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6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并确保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3.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4.车辆标识信息(车架号);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四)外观尺寸相对统一,长、宽、高不得超过2.8*1.1*1.8(米)。
第四章备案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当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场景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申请车型的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以及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申请车辆通过相应实车测试的相关报告;
(四)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说明;
(五)道路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示范应用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每车购买一般责任保险单的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安全员任命文件等。
第十二条 经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后,联合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示范应用路段等道路信息,经评估通过后,由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主体发放安全性自我声明、场景应用通知书和相关标识,申请主体持相应通知书开展实际场景应用。
第五章场景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得场景应用通知书的企业,需要结合自身需求,按照“成熟一条、开放一条”的原则,逐步推进场景应用,如需增加配置相同(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车辆数量,或变更应用道路,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及安全性进行说明,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管理部门需联合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变更路段进行评估,经评估通过后,邮政管理部门向运营主体发放变更说明,运营主体方可开展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 场景应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驶要求:
(一)仅在申请备案的时间、路段、区域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其他时间及路段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需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参与运营的无人快递车试行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二)两辆及以上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并排行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可借道机动车道的最右侧行驶并向下兼容(与机动车道相邻的非机动车道);当借道机动车最右侧道路时,行驶速度应不高于40km/h且不高于该车道最高限速,当在非机动车道上时,行驶速度应不高于25km/h。
(四)在应用过程中,搭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且货厢外不得载物。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搭载危险货物。在遇交通管制、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时,无人车要采取降速、限时运行、停运等手段确保运行安全。
(五)应与相邻的车道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应避让行人;遇在人行横道应避让行人;发生碰撞危险时,车辆应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十五条 场景应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无人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员制,须配备安全员跟踪管控,监控运行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二)应保障实时平台上传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为违法及事故处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应遵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终止场景应用活动:
(一)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与场景应用车辆不符的;
(二)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场景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场景应用车辆无责任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上路进行场景应用,一经发现核实,取消申请主体运营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请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资格并公布违规操作主体名单。
第十九条 未涉及在公开道路上进行场景应用,用于园区、厂区、景区等相对封闭场地的无人车配送,由场地管理方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对无人车场景应用进行动态评估并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报送至邮政管理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章应急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场景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员进行处理。
在场景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员应当立即停止场景应用活动,组织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赶赴现场,同步报告公安交警、保险公司、运营主体等执法部门和责任机构。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通知运营主体法人或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运营主体单位以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参与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带来一定舆情的突发事件,运营主体应及时关注、稳控社会舆情,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场景应用的舆情监管和公共关系维护。必要时应配合政府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事件原因和具体处理、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运营主体应每月将场景应用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公安交警、邮政管理部门。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运营主体应结合本意见第十条第(三)项,出具事故发生前后车辆运行状态评价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马鞍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